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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刑罚和反腐体系的重要文案。 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从业的意见”

健全社会组织民主化机制。 社会组织必须以章程为核心,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实行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 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做法。 有关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个人不得独断。 进行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必须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才能召开,不得以通信方法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的若干事项,不得鼓掌表决。 鼓励选举公司家出任领域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 探索执行领域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班制。 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组织自律水平。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从业的意见”

二、加强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 2004 ) 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列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会计交易,不得在账外记帐,不得设立小金库。 社会组织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立银行的基本账户。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产生的经费往来,应当划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划入其他机构和个人账户。 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的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相混淆,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补助金。 社会组织对政府职能转移和接受政府采购服务的经费,应当专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聘用。 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价格和其他合理支出外,还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不得分配盈余。 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亲自接受监督。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从业的意见”

三、规范社会组织的商业行为。 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性收款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社会组织应当与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举办的经济实体分开,与举办的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收取价款,并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的所得不得投入会员公司获利。 社会团体不得以分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机构(代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活动,不得直接推广、销售、销售公司的产品和企业品牌,也不得为公司及其产品提供信用和质量保证。 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影响和行政资源牟利,也不得非法牟利所掌握的会员新闻、领域数据、捐助者、受赠者新闻等。 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考核标准表彰项目或进行收款,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公司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寄送捐款或强制赞助。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从业的意见”

四、实行社会组织新闻公开制度。 基金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招聘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年度事业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新闻。 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向会员公开年度事业报告、财务事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理事会研究认为需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新闻,并向社会公开登记一些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捐款的接收、政府的转移职能以及政府的服务购买事项等新闻 私营企业以外的部门应当以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款标准等新闻为重点。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社会组织新闻发布办法,建立或者利用公共有说服力的公共新闻平台,为社会组织创造新闻和社会监督的条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从业的意见”

五、加强社会组织的审计和执法监督。 对社会组织募集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督。 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得的其他收入,由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计、转型期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人员的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特别审计。 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协助社会组织出具假账、假报告和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向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领域的组织通报,由相关部门和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调查力度。 完善投诉受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发现社会组织有腐败隐患的,及时督促纠正的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根据纪律直接对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从业的意见”

六、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 社会组织要以廉洁自律教育为基础工作,始终不懈努力,着力增强教育的对比性和实效性。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负责人。 要深入开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道德教育。 社会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实行党内监督制度,逐步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诱作用。 社会组织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纳入各项事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从业的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一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执行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人员的各项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兼)职的考核,对未按规定批准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职工联动机制,形成职工合作,加强职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处理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人员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从业的意见”

民政

财政部

11月6日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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