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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新闻部

印刷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辑、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辑、各副省级市编辑:

为了推进我国新闻化和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登记、录用、变更和注销,提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规范性和权威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中央机构成立委员会办公室。 现在给你们打印出来,照着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编制工业和新闻化部

二月二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管理,保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受侵害,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设置和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设置和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采用网络名称,必须遵守本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上的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网络上采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 域名是指在网络上识别计算机并确定位置,与该计算机的网络协议( ip )地址对应的分层结构式的文字标识。 站点名称是用于识别站点的字符的标识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制定网上名称规范,并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根据网络及相关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网络名称管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地方各级机关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的网络联络域名管理工作,省级通信管理机构对网络联络域名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网络工作站实施备案管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上名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管理机关),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关委托网上名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名称登记服务工作,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登记和网站备案工作。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进行登记管理,不使用先到先得的。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录用网上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站名称,可以按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采用中文复印件,也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复印件。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网上名称管理制度,对网上名称的注册和采用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整体和新闻安全技术保障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网络上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以及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解决机制

第二章登记和聘用

第六个中文和英文网上名字至少包含汉字或数字(0-9)和字母( a-z、a-z、大小写相等)或数字(0-9)。 可以包含连字符(-),但不能包含连字符(-)的开头或结尾。

第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注册域名,开设网站,必须注册网上名称。

注册、采用中文网上名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中文各级域名总长度不超过31个字符;

(二)以机构全称、规范简称为中文网上名称的,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的名称一致;

(三)以机构习性简称为中文网上名称的,应当与习性称呼一致。 简称习性为中文网上名称时,政务域名大致包括行政区划。 域名基本上包括行政区划、所属领域(教育、科学技术等)、组织形式(院、所、学校、中心等)

(四)其他名称为中文网上名称的,其含义应当与其功能或者业务范围一致

(五)党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政务域名应当以.政务、.政务结束

(六)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域名以.公益、.公益结尾。 工作人员需要采用.政务、.政务的最后域名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七)注册的中文网上名称有可能发生歧义或混淆的,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及其核心功能进行区分

注册、采用英语网上名称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英语各级域名总长度不超过63个字符;

(二)以注册单位的英文名称为英文网上名称的,英文网上名称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的英文名称首字母顺序组合一致;

(三)以注册单位机构的全称、规范简称、习性简称的中文拼音字母或其首字母为英文网上名称的,应当与该机构相应名称的中文拼音字母或其首字母顺序的组合一致;

(四)其他名称为英语网上名称的,其含义应当与其功能或者业务范围一致;

(五)采用英语网上名称可能引起歧义和混乱的,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及其核心功能进行区分。

第八条申请登记应当是各级行政区划的全称、规范简称和其他习性简称在内的网上名称,并提供国家机关批准的文件。

登记包括本级行政区划名称在内的网上名称的,该行政区划名称存在同名或者同音异字的,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全名或者规范简称。

第九条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划级别的申请人申请同一网上名称或者容易引起混淆的类似网上名称,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划级别高的申请人可以优先取得其网上名称。 两个以上同一行政区划级别的申请人申请同一网上名称或者容易引起混淆的类似网上名称,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其核心功能与申请的网上名称更具关联性的申请人,可以优先取得其网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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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网上的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推翻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杀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管理机构的预约保护、限制注册、商标保护等相关政策

(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文案的。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网上名称,但是应当指定优先网上名称,并在该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注明本机构的全名和网上名称。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纸质申请或网上申请的方法向服务机构提出网上名称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名称登记申请书和登记协议书;

(二)比较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资格的文件(组织代码证书等)

(三)申请政务域名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交履行行政职能的说明书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系方式的身份证;

(五)将其登记新闻提交管理机关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同意书;

(六)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应当真实、比较有效、准确、完整,并加盖登记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网上名称登记事项包括

(一)机构的类型和名称

(二)第一功能或者业务范围;

(三)申请在网上的名称;

(4)网站的ip地址

(5)网站主机配置的物理地址(国内注册单位的物理地址需要在国内设定)。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下一阶段域名注册和采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比较有效性负责,参照本法进行审查,并报相应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颁发网上名称《标识证书》。 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标识证书》登记网上名称,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务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登记和网站备案工作。 注册机构必须使用批准的在线名称进行域名注册和网站注册,并将识别证书编号放在网站底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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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管理机关应当公开以网上名称登记的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未经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登记,或者采用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的网上名称相同、形同虚设、发音相似等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网络名称

第三章定期报告、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网上名称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向管理机关报告网上名称的采用情况,管理机关应当审查网上名称的规范性、比较有效性。 定期报告和审计包括以下副本。

(一)登记机关网上名称是否与其功能或者业务范围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审查;

(二)登记机关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是否注明了本机关申请的网上名称;

(三)登记机关是否按规定支付登记服务费用;

(四)登记机关网站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不按照要求定期报告的,管理机关可以暂停相关域名的解决或者注销。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合并、分立、转换、转制或者登记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服务机构申请变更。 登记机关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更名申请书;

(二)比较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资格的文件(组织代码证书等)

(三)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管理机构提出变更请求,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网上更名生效。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可以向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网上名称。

登记机关撤销、终止、解散、主体性质发生变化,造成没有登记网上名称资格或者其他应当注销网上名称的情况时,发生撤销、终止、解散、主体性质发生变化或者注销其他网上名称的情况之日 登记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登记的,由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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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未经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机关不得转让网上名称或者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录用。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关在网上及时公布网上名称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二十四条登记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警告、修改通知期限、暂停录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一)利用虚假新闻骗取网络姓名进行登记;

(二)擅自出借、出租、转让网上名称;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告、变更、注销的网上名称或者审计失败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注册录用的网上名称。

第二十五条对抢劫、盗用、挪用或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不得正常解析、解析的组织和个体,管理机关和服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解析其网上名称,并通知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网上名称的申请、采用、变更或者注销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事先协商。 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由管理机关协调处理,也可以提交管理机关同意的纠纷处理机构,或者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纠纷双方也可以根据仲裁条款请求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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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争议期间,网络名称登记事项、解决服务等不变争议处理后,网络名称登记若干事项,解决服务最终按照比较有效的争议解决结果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日期不在期间内计算。 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日,以节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为工业和新闻化部。

第三十一条本法自去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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