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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庆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渝民发〔〕2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济开发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

《民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事业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186号)、《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事业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41号)、《重庆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渝人发〔〕41号〕)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关于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若干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84号)的规定,现结合我市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现状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现将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事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1、设定大体

(一)必要时多次启航,分类推进;。 着眼于社会事业专业的快速发展和现实诉求,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优势,积极开发社会事业岗位,不断提高民政事业专业的服务水平。

(二)多次科学合理,精简性能。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合理设置社会就业岗位,根据事业快速发展和职能变化的需要,动态管理所设置的社会就业岗位,确保与社会就业岗位的设置和单位的快速发展相适应。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3)多次有人适合职场,在职场决定工资。 结合社会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人员标准,有选择地录用社会工作人员,明确岗位等级,实现相应的薪酬待遇。 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考核、激励,落实薪酬待遇,做好相关激励保障工作人员。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一)全市民政部门所属、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首要财政资金、部分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疾康复、丧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有关行业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需要,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二)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事业岗位,包括需要直接服务或者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事业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事业综合行政事业的社会事业管理岗位。

三、部署任务

运用社会事业的专业理念、做法和技能,提供帮助有困难的人、疏导感情、心理安慰、精神关怀、矫正行为、维护社会权益、危机干预、适应关系、矛盾解决、资源链接、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服务。 组织服务对象的诉求判断、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估和行为研究,帮助面临共同困境和诉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 开展社会工作人员专业监督,帮助受监督人员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处理专业服务难题。 协助注册、招募、培训和评估志愿者,吸引、组织和服务志愿者。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四、部署设置方法

(一)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者必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当优先设置为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社会工作管理,具体组织推进本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应当优先设置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二)社会就业岗位首要通过现有岗位转换。 各部门要重视吸引实际从事社会就业服务的现有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就业人员职业水平证书,或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取得社会就业学历学位证书,转化为社会就业专业人才。 本通知书印制后,所在岗位属于社会就业岗位的人员,5年内未能取得社会就业人员职业水平证书或者社会就业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进行岗位调整。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三)鼓励各部门引进、招聘社会就业专家。 如果由于现有岗位的转换而无法完成社会就业岗位的人员配置,空缺勤岗位基本上优先考虑引进、招聘社会就业专业毕业生或取得社会就业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五、专业岗位的等级、名称及录用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基本上是以社会事业专业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社会事业专业岗位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一)岗位等级。 社会事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 其中,副高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5、6、7级。 中级岗位分为8、9、10级三个等级初级岗位对应两个等级,即分为11、12级的员级岗位对应13级。

(二)部门名称。 社会事业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为高级社会事业单位一级岗位、高级社会事业单位二级岗位、高级社会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职工一级岗位、社会职工二级岗位、社会职工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到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人员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人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11级至12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社会工作人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三)录用条件。 招聘社会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多次采用德才兼备的标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培训,符合以下任职资格:

1、助理社会工作人员: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方可受聘于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2级晋升11级岗位必须在下一个岗位录用2年以上。

.社会从业者:通过全国社会从业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从业者职业资格,首次可录用为10级专业技术岗位。 10级晋升9级岗位、9级晋升8级岗位分别必须在下一级岗位录用2年以上。

.高级社会工作人员: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人员职业水平考试,通过高级社会工作人员考核,取得高级社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方可被录用为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7级晋升6级岗位、6级晋升5级岗位分别必须在下一级岗位录用2年以上。

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当晋升,达到各等级岗位录用的基本年限,并逐步优先晋升。 未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基本年限,但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录用后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励的第一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和宣传应用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一技术负责人,经批准后,获得其基本任职年限。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六、部门设置比例

(一)按社会事业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机构,如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等机构,社会事业岗位通常在机构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上。

(二)以社会事业服务为辅助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如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等单位,社会事业岗位通常在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上。

(三)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如参政事业单位和未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立社会事业岗位。 鼓励参政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工参加社会职工职业水平考试或者社会职工学历学位教育。

七、就业要求

(一)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就业岗位,对确定社会就业专业人才的职业地位,促进社会就业专业人才就业上岗,保障社会就业专业人才的等级待遇,进一步推进社会就业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关系到新时期民政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民政部门、各级民政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积极稳妥地实施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二)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事业岗位开发设置作为社会事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复印件,纳入民政点事业综合判断进行部署、执行、评价。

(三)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岗位开发设置和招聘实行年度准备制度。 各区县民政部门、市级民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将当地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事业单位设置和人员录用等情况向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事业单位备案。

重庆市民政局

十一月十六日

解读/ S2 /策略: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年度民政积分事业综合判断的通知》(民办函〔〕50号)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事业岗位开发设置的任务要求,我局决定起草《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事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草案于年6月启动,草案前印发《民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事业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186号)、《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事业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41号)、 进行了《重庆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渝人发〔2008〕13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关于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若干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84号)等相关政策精神和全面认真的研究,《通知》科学合理、扎实 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通知》于10月15日组织部分区县民政部门和部分直属单位负责人召开意见征集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加以改进,最终形成《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二、文件的第一复印件

(1)设置大致

1 .多次根据需要守望、分类推进。 着眼于社会事业专业的快速发展和现实诉求,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优势,积极开发社会事业岗位,不断提高民政事业专业的服务水平。

2 .科学合理,性能合理化。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合理设置社会就业岗位,根据事业快速发展和职能变化的需要,动态管理所设置的社会就业岗位,确保与社会就业岗位的设置和单位的快速发展相适应。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多次由人任职合适,凭工作决定工资。 结合社会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人员标准,有选择地录用社会工作人员,明确岗位等级,实现相应的薪酬待遇。 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考核、激励,落实薪酬待遇,做好相关激励保障工作人员。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2)适用范围

1 .全市民政部门所属、事业编制的各类首要财政资金、部分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疾康复、丧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相关行业公益类事业单位,需要工作人员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2、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事业岗位,包括需要直接服务或者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事业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事业综合行政事业的社会事业管理岗位。

(三)岗位任务;

运用社会事业的专业理念、做法和技能,提供帮助有困难的人、疏导感情、心理安慰、精神关怀、矫正行为、维护社会权益、危机干预、适应关系、矛盾解决、资源链接、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服务。 组织服务对象的诉求判断、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估和行为研究,帮助面临共同困境和诉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 开展社会工作人员专业监督,帮助受监督人员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处理专业服务难题。 协助注册、招募、培训和评估志愿者,吸引、组织和服务志愿者。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4)部门的设置方法

1 .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者必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当优先设置为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社会工作管理,具体组织推进本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应当优先设置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2 .社会就业岗位首先通过现有岗位进行转换。 各部门要重视吸引实际从事社会就业服务的现有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就业人员职业水平证书,或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取得社会就业学历学位证书,转化为社会就业专业人才。 本通知书印制后,所在岗位属于社会就业岗位的人员,5年内未能取得社会就业人员职业水平证书或者社会就业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进行岗位调整。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3 .鼓励各部门引进、招聘社会工作人员专业人员。 如果由于现有岗位的转换而无法完成社会就业岗位的人员配置,空缺勤岗位基本上优先考虑引进、招聘社会就业专业毕业生或取得社会就业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五)专业岗位的等级、名称及录用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基本上是以社会事业专业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社会事业专业岗位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部门等级。 社会事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 其中,副高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5、6、7级。 中级岗位分为8、9、10级三个等级初级岗位对应两个等级,即分为11、12级的员级岗位对应13级。

.部门名称。 社会事业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为高级社会事业单位一级岗位、高级社会事业单位二级岗位、高级社会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职工一级岗位、社会职工二级岗位、社会职工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到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人员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人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11级至12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社会工作人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录用条件。 招聘社会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多次采用德才兼备的标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培训,符合以下任职资格:

(一)助理社会工作人员: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方可录用为12级专业技术岗位。 12级晋升11级岗位必须在下一个岗位录用2年以上。

(2)社会就业人员:通过全国社会就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就业人员职业资格,方可录用为10级专业技术岗位。 10级晋升9级岗位、9级晋升8级岗位分别必须在下一级岗位录用2年以上。

(3)高级社会工作人员: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人员职业水平考试,通过高级社会工作人员考核,取得高级社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方可被录用为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7级晋升6级岗位、6级晋升5级岗位分别必须在下一级岗位录用2年以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当晋升,达到各等级岗位录用的基本年限,并逐步优先晋升。 未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基本年限,但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录用后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励的第一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和宣传应用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一技术负责人,经批准后,获得其基本任职年限。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从业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6)部门设置比例

1 .第一是以社会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如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人员岗位通常在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上。

2、以社会事业服务为辅助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如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等单位,社会事业岗位通常在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上。

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如参政事业单位和未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立社会事业岗位。 鼓励参政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工参加社会职工职业水平考试或者社会职工学历学位教育。

重庆市民政局

十一月十七日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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