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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晋藩

在迄今为止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 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学者的视野,这种观点并不奇怪。 事实上,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国家来说,在实践中只有一个法律部门并不容易。 社会关系的多元性和庞杂性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多元性和庞杂性以及法律调整方法的多样化。 作为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在各种文明形态中不可缺少。

“张晋藩:从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我国是法制文明快速发展比较早的国家。 西周中期以后,随着土地所有制从国有向私有转移,出现了土地买卖、转让、租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 随着民事法律行为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将这些经验上升为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行为的规范。 目前出土的秦简中,仓律、关市律、金布律、牛羊课、军功爵律等都有民事相关法律规定,文案涉及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侵权赔偿、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等。 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粗糙简化,但仍然是早期民法形态,标志着当时民事法律观念的进步。

“张晋藩:从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在唐朝,民事法律观念进一步迅速发展,以立法形式表现出来,见于唐朝的名例律、户婚律等。 唐朝的商业也更加繁荣,与之相适应的民事关系迅速发展,出现了买卖、租赁、贷款、雇佣、质押等多种形式的合同。 唐律中已经有一些调整债务关系的条文。 如贷款合同规定,月利率不得超过6分。 虽然面积很大,但不能增加一倍。 礼被认为是唐朝重要的民事法律根源。 经过对礼不断的加损撰改,开元年间发行了开元礼,涉及到祭祀仪仗义葬礼婚姻继承等民事复制品。

“张晋藩:从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宋手工业发展更快,促进了商业繁荣和对外贸易的扩大,从而推动了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新的快速发展,民事立法比唐律丰富。 例如,继承法正在迅速发展。 宋朝将未出嫁的人称为在室女,出嫁后因情况返回父母家的人定为归宗女。 宋律对在室女、归宗女如何继承家财有详细规定。 以法律的形式认定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罕见的。 清朝也有各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起源,有制定法和习性法的朝廷立法,也有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承担着协调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 民事制定法在大清法令、大清会典、户部则例等中随处可见,其中大清法令是刑法典,还包括民事相关的法律条款。 户部则例类似于法律汇编,其中民事副本也不少。

“张晋藩:从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纵观我国古代社会,民事法律观念和民事立法逐渐确定,宋代以后的民事立法更加完善,此外还有许多调整田宅细故乡的乡规民约、民间习性等。 这表明我国古代民事法律不仅存在,而且文案丰富。 这些民事法律的表现形式虽然繁琐,但相互协调,各展所长、可以共同使用。

“张晋藩:从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以历史为鉴,可以知兴代。 我国从以前开始法制经过几千年迅速发展,形成独特特色的法律文化从以前就流传了下来。 今天,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考察研究中国法律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挖掘有益的成分,多次择善使用,可以从中汲取经验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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