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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领域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企业、中国保险领域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领域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险领域协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确定协会的地位和快速发展方向,遵循市场化大体规范和快速发展各类领域的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 各部门要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保险事业会议精神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保险领域协会建设紧迫性的认识,并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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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保监局应当将推进和加强保险领域协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指定专家负责,保证各工作人员落到实处。 对所辖保险领域协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比较加强保险领域协会建设的事业规划和目标措施,2~3年内各级保险领域协会组织体系完善、功能定位明确。 要把中国保险领域协会和省级保险领域协会作为建设的重点。 成立的省以下保险领域协会,根据当地保险业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尚未设立必须发挥良好服务功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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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保险机构要从健全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竞争环境、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支持保险领域协会开展事业。 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会员职责,积极参与协会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自觉遵守章程、自律公约等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按时全额缴纳会费,保证协会各项建设深入稳妥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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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保险领域协会要在认真学习和理解《指导意见》精神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今年交换的协会,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从健全组织体系、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和阶段性年轻化入手,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一个作用。 其余协会应当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修改章程、调整事业计划等途径,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使各项事业迈上新台阶,在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保监会适时召开保险领域协会建设座谈会,主题研究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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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保险学会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自身建设等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六、各保监局应将本通知和《指导意见》转发所辖保险领域协会、保险学会和保险中介机构。

七、各部门在执行《指导意见》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应当及时反映报告。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领域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险领域协会在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历史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保险领域协会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保险业及保险领域协会建设的现实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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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领域协会是指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领域自律性社团组织,包括中国保险领域协会、各地方保险领域协会和保险领域联合会。 保险领域联合会是指由同一地方的财产保险协会、人寿保险协会、保险中介协会等组成的联合会。 联合会是法人机构,所属各协会是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联合会的统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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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保险领域协会的建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完整的行政执法、领域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精神,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大体上、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和快速发展、维护保险领域利益和市场秩序、协会自身快速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领域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保障同业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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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管理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归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活动的保险领域协会。 中国保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地方性保险领域协会。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保险领域协会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对保险领域协会的注册登记、年审、改选改选、改编章程等进行初审,批准按照章程选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批准集团出国访问。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保障领域协会自主召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事业。 要把领域协会的快速发展纳入保险业的整体快速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处理其快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保险市场情况、监管工作要点、方针政策和行政处罚情况,对涉及领域整体情况的文件、资料等,及时发送领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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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保险领域协会应当自觉对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 对年度事业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决算、重要活动的开展、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等及时报告。

三、职责任务

保险领域协会的事业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领域优势,促进领域快速发展。

保险领域协会事业的核心是服务,其基本作用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推进。

(1)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遵守经营。 组织签订自律条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领域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组织制定了保险领域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制定了员工道德和行为规范,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制定领域指导性条款。 具备经济、技术和人员等条件的省级以上(含)保险领域协会制定领域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外公布,会员单位协议可以采用或自愿使用。

4、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和员工信用新闻体系,参与信用评估机制的建立,大力培育领域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自律管理保险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所辖领域协会的建设情况,管理保险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支持该组织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信息、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要做好上述工作,积极探索保险代理企业、经纪企业、公估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领域的自律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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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行自律惩戒。 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领域利益和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公开举报批评、处罚违约金等惩戒措施,开除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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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权

1、参与论证决策。 代表保险业领域参与与保险业改革快速发展和领域效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相关政策、立法和领域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反映领域的声音。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维修领域的好处。 加强与监管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信息表达,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持会员的好处。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会员要与有关方面协调信息表达,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和侵权行为。

5、接受监督管理机关及有关政府机关委托处理的事项并予以处理。

(三)协调

1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操纵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保险业与相关领域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快速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保险客户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外发布投诉咨询电话,明确专业工作人员,认真受理社会公众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对重大投诉案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以解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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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以领域内部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为首要副本的调解解决机制,公正、科学、合理、有效地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4)交流

1、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 .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领域的交流、探讨与合作、信息表达情况、新闻收集、技术引进、经验宣传。

3、总结组织领域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处理社区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的新闻通信事业机制。 通过创办报纸、开设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新闻,反映行业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提高新闻化服务水平。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领域数据库,实现资料新闻共享。

(五)推进

1、整合推广资源,制定推广计划,组织领域性的大规模展览、推广和咨询活动。

2、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推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的保险法律法规,增强保险经营者和顾客的法律意识。

3、表彰优秀员工,推广优秀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

4、打开对外推广的窗口,及时进行舆论的诱惑。 关注保险业的热点、焦点问题,积极联系信息媒体,制止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四、体系建设

根据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多层次协调交流、有机结合的保险领域协会体系。

(一)各级保险领域协会的关系

中国保险领域协会、省级和地市等各级保险领域协会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活动的独立保险社团组织,各级之间没有关系。

各级保险领域协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高级保险领域协会。

各级领域协会应当以具体职能为重点,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中国保险领域协会要在制定全国性、基础性领域标准、研究和调整重大政策性问题、吸引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和开展全国保险领域协会的经验交流和新闻共享,参与制定全领域的快速发展规划。 区域保险领域协会应当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督与协调,立足于区域实际,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在不违反全国性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区域性的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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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地市级保险领域协会;

市级保险领域协会的成立多次自发大体上。 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保险领域协会的设立,协调处理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在其登记后,按照保监会授权进行归口管理。

(三)保险领域协会与保险学会的关系;

保险学会的作用是开展保险理论研究,与保险领域协会的作用有一定的不同。 但是,两者的会员主要是当地的保险机构,文案涉及保险业的新闻交流等。 因此,协会和学会必须加强协调信息表达,更好地实现办公室资源和新闻资源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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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己建设[/s2/]

保险领域协会要充分体现领域的代表性,认真贯彻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大体情况,建立公正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 按照社区活动的有关规则,健全组织机构,规范日常管理,在逐步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市场化基础上大体开展活动,遵守基于准诉求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协会宗旨,维护会员利益,促进领域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制度改革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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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体系;

1、会员。 保险领域协会会员通常是单位会员。 公司会员是指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会员享有的权利:选举、选举和投票、参加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等。 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全额缴纳会费。 有重大问题,选择了解业务、能做决定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报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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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领域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整体环境,各保险机构必须加入保险领域协会。

2、基础设施。 保险领域协会应当按照社区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结构。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多的协会可以选举常务理事会设立。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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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协会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成立保险业联合会,在保险领域协会框架内设立专门业务委员会,并设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协会。

设立专门业务委员会的协会,各专门业务委员会在同一理事会指导下开展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员众多的协会,应当在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设立相应的名额,必要时可以设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保险精算、保险资金运用等专门业务委员会 专业业务委员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 有条件的领域协会也可以邀请行业内外的专家、学者、保险监督管理者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并对会议所的一些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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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联合会所属的协会在各自的会员单位范围内选出理事组成理事会,选出各自的会长、副会长该理事会还应联合会的要求,在本理事会范围内选出多人担任联合会的理事,共同组成联合会的理事会,选出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 各专业范围内的若干事项由有关协会解决涉及所有会员和所有领域好处的重大事项,由联合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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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领域协会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选择上述组织形式之一,但设立和变更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

4、办事机构。 秘书处是领域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其他专业职务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秘书处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公文解决、会议、财务管理、资产录用管理办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和秘书处工作规则、各专业工作人员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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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管理;

保险领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按照《保险企业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1、会长。 领域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会长通常由会员单位的在职第一负责人兼任。 由副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现任第一负责人兼任。 会长、副会长不以会员为单位担任第一负责人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由本公司继任领导人接替或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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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副会长必须热心于协会的事业,推动领域快速发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威望。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两年,通常不得连任。

会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向研究当地保险市场快速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理事会提交协会的业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业务的协会重要文件。

二、秘书长。 秘书长在保险领域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可以由会长、两名以上副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在理事会决议通过社会公开招募后,提请保险监督部门批准。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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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事业5年以上或在公司或政府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威信。 秘书长在任期内通常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或保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损害领域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后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可提前离任的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或提前改选临时代理秘书长。 秘书长必须离任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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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的职责是: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事业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指定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发行主持聘用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协会日常文件。

要保证协会业务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简化法人登记手续,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公司的实际,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保险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协会章程规定,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

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保险领域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择,要根据合理化、高效的大体情况,广泛开辟引进人才的途径,重复领域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方法,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加快年轻化进程,保证协会建设的高起点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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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和福利。 协会专业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市场化为基础,大致参照当地保险领域的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的现实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明确。 专业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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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费管理

保险领域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领取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获取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等方式筹措经费。

1、合理明确协会的经费限额。 经费额度的核定,必须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未来的快速发展,妥善先行,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更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建立会费征收和录用制度。 会费的征收基本上由支出收取,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业务安排,编制本年度的经费预算,据此明确征收会费的具体标准,并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会费征收可以按照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大致情况,使用固定标准,也可以根据业务规模明确征收比例。 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以适当增收会费。 各协会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选择一个征收方法,也可以将几种方法组合采用。 对拖欠会费的会员,可以采取公开批评和警告等措施。 会费征收的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明确,列入协会章程或单独规定。 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必须高度透明,每年应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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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事业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以单独筹措,在正常会费内不列支。 也可以设立特别活动基金,由领域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4、开展有偿服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快速发展的大致情况,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有偿服务和市场运营。 服务收入不得分配给会员,也不得以会费充值的形式变更分配,所有收入必须用于协会自身建设,为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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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的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建立社团党组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会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组织的建立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党组织负责批准,其组织关系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 地市级保险领域协会的组织关系,由保监会派出机构党组织管理,派出机构党组织管理有困难的,根据有关规定,请当地政府部门党组织明确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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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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