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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士学位授予与授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

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必须取消

本报(记者武文娟)市教委日前在官网上就《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 征求意见稿认为,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通过作弊、剽窃、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由普通高等学校依法撤销。

“北京市教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应撤销”

根据征求意见稿,学士学位的授予分为新学士学位的授予和新学士学位的授予,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学位委员会)负责批准。 学士学位的授予审查只在普通的高等学校进行。

征文稿中详细规定了学士学位的授予顺序和复印件的管理和监督。 其中,他表示,市学位委员会将统筹规划全市学士学位的职工改革和快速发展,负责全市学士学位的管理、监督和新闻工作人员。 市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予和质量判断制度和抽检制度。 基本上要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第一个学位后进行质量判断,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进行质量检查,以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以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为重点。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权机构或授权专业,采取签订业务合同、减少招生指标、停止招生、整改期限、取消授权等措施。

“北京市教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应撤销”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制定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实施细则,积极公开,确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确定学生进入助学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等培养项目的条件和管理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通过作弊、剽窃、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由普通高等学校依法撤销。 被取消的学士学位证书注册的,取消注册,向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北京市教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应撤销”

意见征稿指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新闻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明确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明具体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对学士学位证书进行备案、管理、 认真做好公示和防伪新闻的准备,确保学位授予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必须定期报送市学位委员会的市学位委员会定期公布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名单。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解决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发生的异议,建立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标题:“北京市教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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