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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公开判决被告人杨某向非法狩猎刑事附加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该案是全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由乐陵市人民法院院长孙文担任审判长,组成2名会员、4名人民陪审员和7名合议庭,进行公开判决。

“全省首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某通过夜间照明等方法非法捕获中华蟾蜍、黑斑蛙3700只,购买他人非法狩猎的中华蟾蜍600只,其中33只死亡。 被告杨某非法捕获、收购的中华大蟾蜍、黑金枪鱼均属于《有利于国家保护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保护动物。 2019年5月30日,乐陵市森林公安局依法鉴定上述蛙类后,在马颊河放生。

“全省首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以禁止的方式非法捕获受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有社会价值的蟾蜍和青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狩猎罪。 的杨先生购买了知道他人非法狩猎的中华蟾蜍,数量达到50只以上,犯下了隐瞒、掩盖罪行的罪行。 乐陵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隐瞒罪行,隐瞒罪行,判处罚款1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杨某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3300元,支付给德州市财政局专门设置的管理环境专项资金(基金)的归集账户,用于乐陵市生态资源的修复。 被告人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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