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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新闻网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政务新闻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 具体副本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政务新闻化的

项目建设管理方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抄送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事已公开)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方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政务新闻化建设管理,推进政务新闻系统跨部门互联互通、新闻共享和业务合作,加强政务新闻系统应用绩效评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新闻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51号)等有关规定,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新闻系统主要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关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互联网平台、国家要点业务新闻系统、国家新闻资源库、国家新闻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

第三条国家政务新闻化建设管理应当统一重复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大体情况。

第四条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主导编制国家政务新闻化建规划,对各部门批准的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的审查、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按照“以统一为主、统一相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政务新闻化项目的并行管理。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五条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与中央网信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新闻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进行统一协调,督促检查和判断评估,宣传经验成果,形成员工合作力量。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闻化快速发展规律和政务新闻化建设的优势,统一考虑和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的诉求,编制国家政务新闻化建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内外部快速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计划涉及政务新闻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新闻化建设计划取得联系。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七条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批准或者核报国务院批准的政务新闻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批准管理的政务新闻化项目,大致包括项目建议书的编辑、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已经纳入国家政务新闻化建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辑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党中央、国务院有确定要求或涉及国家重大战术、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基本未经节能判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涉及新建建设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除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批准或者核报国务院批准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行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办法产生的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并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投资额、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新闻资源目录、新闻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判断报告等复印件 其中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提交前期项目的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条跨部门共享的政务新闻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共同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报告。 框架方案要明确工程的参与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复印件,确定各部门项目和整体工程的业务流程、数据流和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复印件无交叉,实现共享要求 框架方案明确后,各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的参与复印件。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各有关部门对需要地方共享合作的政务新闻化项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审批、等级建设、共享合作的基本建设,加强与地方现有项目的联系。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一制定新闻共享、业务合作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地方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总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搞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部门的联系。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新闻资源共享拆解篇(章)。 咨询判断机构的判断报告中应该包含对新闻资源共享拆解篇(章)的判断意见。 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向国务院报告的指示文件应当包括对新闻资源共享拆解篇(章)的意见。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新闻资源目录,建立新闻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新闻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新闻资源共享,不得将普遍需要共享的数据只向特定的公司、社会组织开放。

新闻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新闻化项目的必备条件。 新闻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及网络安全状况是明确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部门全部新建政务新闻化项目,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政务新闻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备案。

所有中央本级政务新闻系统必须将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上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新闻系统的目录。 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新闻系统总目录。

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加强新闻共享和业务合作,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招标采购机密新闻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新闻系统和新闻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密码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体系,定期判断。

第十六条项目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硬件和软件产品。 在项目批准阶段,必须证明产品安全可靠的情况。 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的情况、项目密码的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硬件设备和新数据中心的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检测的重要拷贝。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靠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对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逐一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或外包,减少自我管理的自我维度。

第十九条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闻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评估项目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征求相关项目招聘部门和监理部门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考核报告,并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首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于投入试运行的系统,也必须证明试运行的效果和出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严重逾期、投资严重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部门暂停整改或者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项目批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目标和复印件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结余资金。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过概算批准,建设目标未变更的,项目首期建设复印件确实需要调整,资金调整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部门调整,并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需要建设文案的;

(二)需要完全优化原项目技术方案的;

(三)根据建设的政务新闻化项目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在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副本和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批准前,不下达项目建设投资。 对需要事先安排开展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土地、拆迁等投资的政务新闻化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完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供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应当附上安全风险判断报告(包括涉密新闻系统安全保密评价报告或非涉密新闻系统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评价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判断报告等资料。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检验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检验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 验收完毕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管理的规定,进行项目文件管理,探索应用电子文件。

未进行文件检验或者文件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检验。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按照国家政务新闻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结合项目建设部门的自我评价情况,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展开后的评价。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协同联动,反复强调“联网通办大体上是孤立网例外”。 部门建设的政务新闻化项目需要升级改造或者计划新建政务新闻化项目,可以根据要求共享新闻的,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能进行新闻共享,但确实需要建设或者保存的,可以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国务院批准后建设或者保存。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一)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收集数据的政务新闻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展政务新闻系统。

(二)对未纳入国家政务新闻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不符合密码适用和互联网安全要求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新闻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展政务新闻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绩效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虚假申报。

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和责任分工,确定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务新闻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的招标采购、资金采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准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部门限期改正。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搁置投资计划,中止项目建设终止项目。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新闻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项目建设部门执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要求。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各方面、多层次、一致的防护体系,根据要求使用密码技术,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判断,确保政务新闻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新闻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报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率的采用,推动相关制度政策的完整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加强绩效考核和项目后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考核结果对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全相关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或者因管理不善、虚假造成重大概算、质量下降、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新闻化项目资金,或者违反运行维护经费安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去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13日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

标题:“国家政务新闻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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