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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新撰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高速发展,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9〕99号)

《通知》要求,自改编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申请。 公布前受理,尚未完成批准的,终止批准,申请材料应当返还申请人并予以证明。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义变更审查。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比较有效期仍有效,设立许可证比较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更换许可证。

“湖北省民政厅出台贯彻落实新撰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的具体措施”

《通知》确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受理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征求养老服务功能科(股)的意见,由民政部门出具作为业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养老机构在属地行政审计局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在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出具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意见。 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督部门进行登记。

“湖北省民政厅出台贯彻落实新撰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的具体措施”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可以开展服务活动,应当向属地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功能科(股)备案,并填写备案表和承诺书。 养老服务功能科(股)对材料齐全者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收据,书面告知养老机构的运营基本条件和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并出具养老机构安全监督新闻公示卡(备案管理责任书),让申请人获得养老机构的公示卡突出位置。

“湖北省民政厅出台贯彻落实新撰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的具体措施”

《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简单的政治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推进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年检新闻,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发现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的,应当立即调查。

“湖北省民政厅出台贯彻落实新撰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的具体措施”

《通知》将根据各地谁执法、谁普及法律的要求,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第一文案和此次通知等改革措施,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媒体公布或公布在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人员参考 (作者刘向勇)

资料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标题:“湖北省民政厅出台贯彻落实新撰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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