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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德树人,快速发展素质教育,在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的大体上,校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的意见》”

《意见》比较了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证件照不齐全、先进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重要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健全各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培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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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了四个具体措施。 一是确定设定标准。 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内各地市差距较大的,准予由地市级教育部门制定,从场地条件、教师条件、管理条件三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要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要有同一培训期内平均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从事相关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加强党的建设同步规划,与党的组织同步设置,与党的工作人员同步设置 二是依法批准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学校许可证后,确定必须按所属类型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 跨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时,需要在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三是规范培训行为。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复印件、班次、招生对象、进度、课时等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事实上要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社会监督,一次重复收取3个月以上的费用, 四是加强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名单制度,要求各地在经批准登记的、政府网站公布机构名单和主要新闻,将有负面名单记载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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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必须健全员工机制,进行专业管理,加强问责考核,重视推广诱惑,推进各部门职务,取得员工实效。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明确入学规律,做好课后服务,从根本上处理培训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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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的意见

国弁发〔〕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的诉求,培养快速发展的有趣特长,扩大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快速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 为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度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秩序迅速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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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反复德树人,以快速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快速发展为立足点,、 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快速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处理人民群众繁重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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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上。

依法规范。 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考核登记,开展专业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培训工作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 加快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有趣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知识培训,坚决禁止报考、超标、先进的培训和招生入学相关的行为。

采取综合措施。 统一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同时改善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家长教育观念的转变,达到标本兼治、实效。

联合统治。 加强省地(市)统一,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各部门的职务、分工合作,统一考核登记和监管,形成综合治理力度,确保积极稳妥的推进。

二、确定安装标准

(三)明确设定标准。 省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省内各地市差距较大的,由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 各地标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从条件上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期内平均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必须符合国家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免拥挤。 通过为参加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途径,防止和解决安全事故风险。 在教师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聘用从事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要多次加强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同步规划,与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需要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培训的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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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批准登记

(五)确认证据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经批准取得学校许可证后,必须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方可开展培训。 取得学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要求修改,不能修改的,依法吊销学校许可证,结束培训活动,依法变更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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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批准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批准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在全部需要获得批准的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时,需报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批准。 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加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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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培训行为

(7)细化训练时间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复印件、班次、招生对象、进度、课时等,并报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培训复印件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年级一致,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的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的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组织严禁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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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践诚实的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报考核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自主接受监督。 必须认真履行服务承诺,防止培训复印件名称不实。 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进行训练。 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高培训对象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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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范收款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定,收钱时段应当与教育安排相协调,一次性重复收取三个月以上的费用。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费专用账户、严格管理账户最低余额、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培训机构收钱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公示的项目和不在标准范围内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培训者摊派费用或强制集资。 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款相关事项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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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监管

(十)完善的日常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谁批准监管,谁主管监管,防止轻监管重新批准,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员工机构,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教育部门查处未取得学校许可证的违法经营单位,在做好学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培训复印件、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和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的综合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要点做好相关登记、收款、广告推广、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点是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批准中小学生培训的监管工作的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的要点是校外培训机构编制违反相关注册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人员。 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通信、文化、工业和新闻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教育部门合作做好在线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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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执行年检年报制度。 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考核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完整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年检和年报公示工作。 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对企业经营活动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临时报告等新闻,中文复印件应当在企业网站(没有企业网站的,在证券新闻披露平台)上同时在境内公布并接受监督 通过年检和年报公示检查,校外培训机构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违法办学、不参加年检、不提交年报的,应当依法认真解决,吊销学校许可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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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布黑白名单。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通过考核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新闻,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各地可以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编制负面清单。 对已批准注册但有负面名单记载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调查必须立即从白名单中清除并列入黑名单的未经批准注册、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并列入黑名单。 将黑名单新闻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收集到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中,记录在相应的公司名称中,依法公示。 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按照社会组织信用新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依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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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十三)提高教育质量。 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让广大教师当教师,专心教书育人。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公布的课程、课程标准和学校教育计划,启动、开办、开办各项课程。 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按照学校管理的有关标准进行研判,按标准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对多次依法严格教育、中小学不遵守教育计划、零起点教育等行为,必须坚决调查和追究校长和教师的相关责任。 中小学课后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讲课、引导或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应认真解决,直至相关教师教师资格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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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严格入学纪律。 严格中小学招生入学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调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相联系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做课后服务。 要在各地创造条件,增加投入,完善政策,加强主渠道在中小学课后服务中的作用,普遍建立灵活的离校制度。 中小学要充分挖掘学校教师和校舍的条件潜力,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开拓多种合适的方法,使学生有趣、快速地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提高课后服务水平,提高个别的 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成集体教育和补习。 各地根据课后服务的性质,可以通过领取财政补贴、领取服务性收款、代收等方式筹措经费。 有关部门在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要素,学校和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参加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倾斜。 设定服务性收款或代入款时,重复价格补偿和非营利工作大体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凭课后服务名乱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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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健全就业机制。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快速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教育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详细的业务方案,细化分工,夯实责任,大力推进。 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 逐一发挥相关领域协会在领域的快速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重视多方联动,快速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诉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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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做好实际的专业管理。 各地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专业管理工作,全面摸底排队,认真建立员工登记簿,完善分类管理,对有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 必须加大员工督促指导力度,开展自主检查、交叉检查、专业审计等方法,使专业管理取得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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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强问责评估。 教育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事业的监督判断,判断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反映了建立解释责任机制,责任未落实,措施不到位,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要特别坚强的地方和相关负责人认真解释责任。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无力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县(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高质量均衡快速发展判断认定。 已经认定的,应当出具专业监督通知书,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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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重视普及引诱。 各地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政策的推进解读,熟知改革精神、政策的重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比较,提高科学认知,切实减轻学生沉重的课外负担。 推进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吸引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身约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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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8月6日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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