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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效果来看,养母骂养子如果是出于管理教育的目的,那么骂的行为确实很过分。 但是,如果轻易被认定为犯罪,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南京虐待事件再次引起关注。

事实上,据媒体报道,虐待案的养子是养子来养子的,但养子的初衷显然不是为了虐待,而是为了享受养育孩子的乐趣,而排除了继母虐待孩子等现实基础。 因此,在这个例子中,看不到无缘无故地被骂、饿、生病、不习惯治疗的虐待情节,只是为了教育养子不撒谎、改掉坏习性而被骂。

“评论:“南京虐童案”不应轻易定罪”

从养父母的情况来看,一个是律师,一个是记者,都属于高知群体,应该有一般人所具有的理性。 再加上收养的是表妹的儿子,是情理,不会出于仇恨、愤怒、歧视等卑劣的动机虐待养子,所以在本案中很难认为养母骂养子是出于虐待的动机。

“评论:“南京虐童案”不应轻易定罪”

学理上,伤害是指人体生理功能的损害和人体器官完整性的破坏,但本案中的表皮伤被认定为轻伤,似乎难以认定为人体生理功能的损害和人体器官完整性的破坏。 相比之下,对于表皮损伤等容易愈合的伤口,伤害程度不应该轻易认定为轻伤,也不应该轻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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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伤害故意。 为此,有必要特别观察区分伤害故意和通常的殴打故意,这是刑法教科书一直反复强调的观点。 从本案的事件来看,似乎很难认为养母是故意伤害养子的。 因为,她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教育养子不要说谎,殴打的工具也只是发痒的耙子和孩子的跳绳,客观上很难造成严重的伤害。

“评论:“南京虐童案”不应轻易定罪”

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收养是以管理教育为目的的话,谩骂行为确实很过分,但如果轻易认定为犯罪,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一是强化了继母和养父母经常虐待、伤害继子、抚养子女的刻板印象,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 二是继承人和养父母放弃了对继承人和养子监督教育的责任,导致有越来越多问题的少年。 因此,比起适度的谩骂,谁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的伤害确实很大。 通过公安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逮捕,该例养母接受了充分的教育,充分认识到了粗暴辱骂孩子的教育方法的错误,这对社会其他继承人、养父母也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无需定罪。

“评论:“南京虐童案”不应轻易定罪”

不是惩罚万能的,运用不当反而会对当事人、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周铭川(刑法学博士)

标题:“评论:“南京虐童案”不应轻易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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