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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学生是否是贫困生,除了事前的简单认定程序外,还应该将管理方面的重点放在事后对哪些可能“装贫”的假冒充填者的监管、惩戒上。

教育部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得让学生当众投诉、互相为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说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

很明显,比起“让学生当众投诉,互相犯困”,民政部门提出说明,说明贫困生的贫困是明显的进步,但后者完全不会损害贫困生的隐私。

为什么这么说呢,报纸上《民政部门发行》的“贫困说明”最终是“比贫困”的说明。 因为相关民政部门在发布本说明之前,必须对贫困的经济状况进行“比贫困、比贫困”的认识、认定。

另一方面,政府民政部门完全给出说明,说明贫困生的贫困,有掌握贫困认定权的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等的副作用,也有可能因此进行腐败寻租,导致贫困生认定的失真。 事实上,近年来,从全国许多地方高校采取的其他认定方法,如学生手机、食堂餐饮等费用记录数据中,认识和认定学生的贫困状况,并不值得积极,但“认定不充分”、“不易被钻研空

“评论:贫困生认定不妨强化“事后监管””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在保障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学生隐私权尊严的同时,比较有效地发生各种“装逼”、骗取贫困补助金的现象呢?

笔者认为,参考以往在实施“简政放权”的过程中,国务院提出的“简省事前审批、加强事后监管”的构想,更方便有效的方法可能是在贫困生救助管理过程中,逐渐简化淡化事前的认识认定,加强事后的监管。 也就是说,一个学生是否属于贫困,除了事前的简单认定程序外,还应该将管理方面的要点事后置于何种可能“装贫”的假冒充填者的监管、惩戒上——一旦发现贫困身份不真实,将彻底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评论:贫困生认定不妨强化“事后监管””

这样,一方面,必须事先省略繁杂的贫困说明、认定程序,更加保障贫困生的隐私尊严,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事后惩戒、提高违法价格,比较有效地制止伪装什么样的贫困生、骗取奖学金

□张贵峰(员工)

标题:“评论:贫困生认定不妨强化“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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