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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表示,从今年元旦开始,公司为了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对残疾人职工适用“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不能在待遇较低的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等中增加“人头数”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部分用人单位只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待税务总局决定。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人社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城乡非劳动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参加,相关费用也由用人单位

“国税总局:残疾人职工社保不能“凑数””

为了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标题:“国税总局:残疾人职工社保不能“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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