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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寒假回杭州的上海某大学一年级学生小吴和家人一起享受着马年春节的准备。 因为犯罪记录被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技术封存,所以他所属的社区、学校不知道他高中时代的被盗“前科”。

像吴先生这样的幸运儿已经不是例子了。 浙江省检察院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正式施行。 这被称为浙江省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年“1号文件”,由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推进部、团浙省委、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司法厅等11个部门共同制定。

“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等无需报告”

共二十一条《实施办法》确定,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免予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犯罪记录存档。 存档的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件、侦查文件、检察文件、审判文件、刑罚执行文件等法律文件,以及从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案件资料。

“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等无需报告”

根据《实施办法》,对符合犯罪记录存档条件,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可能共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通常应当分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通常应当分案公诉,法院通常应当分案审判 案件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得公开。 在信息报道、法制推广等活动中,通常不得采用存档的犯罪记录复印件。确实应当采用的,不得公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真实姓名、住址、所读学校等其他可以推测其真实身份的新闻等保密措施。

“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等无需报告”

《实施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库,实行专门的管理和查询制度。 对存档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存档决定机关应当免除其在就学、入伍、就业时报告受到刑事处罚的义务。

“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等无需报告”

另外,为了免除犯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实施办法》还决定,保障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列入学生档案。 (记者董碧水、通讯员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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