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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意见征集稿)》的专家发表了

学前教育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普及普惠安全高质量的快速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 孩子的受教育权不仅应该获得教育机会,还应该优化教育过程和提高教育质量。 因此,保护儿童的教育权关系到普遍的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设有质量的师资队伍、幼儿园课程改革和质量的提高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家庭、幼儿园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保护儿童的教育权,促进儿童快速发展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首要的是通过贯彻五个重要基本环节来实现。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平等大体上是

《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建议保护中国所有儿童,反复无差别、无差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其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 这就是充分保护所有孩子的受教育权利,真正实现孩子的培养。 这是对科学儿童观的庄严宣誓,也与国际社会基本价值的角度一致,是我国人权事业伟大成果的重要表现。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多义务主体大体

《草案》强调保护儿童的教育权和儿童的迅速发展,不仅是幼儿园和教师的责任,也对整个家庭和社会负有重大责任。 要求国家及其相关机构、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保护儿童教育权的义务,许多义务主体大致为。 这些义务主体承担各自的责任,共同保护儿童的利益,促进儿童的快速发展。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草案》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迅速发展的规律和优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强调全社会应为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快速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开放免费或优惠。 这体现了全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的共同义务。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政府的核心责任大致是

为了保护教育孩子的权利,在众多义务主体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也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 《草案》强调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教育权,反复实现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 政府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快速发展责任的重要途径是迅速发展普惠安全高质量的学前教育,真正建立公益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制度。 草案指出,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管理的体制。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发展快速学前教育要以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 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快速发展学前教育方面的重要责任,实现了儿童权利的保护和儿童的快速发展。

积极的保护基本上是

《草案》多次合理处理和积极保护儿童利益。 这就必须尊重儿童身心快速发展规律和学习优势,排除不利于儿童快速发展的各种因素,遵循科学规律,规范学前教育。

草案强调学前儿童进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禁止开展小学学科复印件以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快速发展水平的培训,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违反歧视、侮辱、虐待、性侵犯儿童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禁止以其他手段在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的幼儿园内设置危险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幼儿园周 要求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及时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的商业性活动、竞争类活动、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优势、身心迅速发展规律的活动。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学前教育应当遵循科学规律,以儿童为中心,阻止一切有害儿童身心快速发展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儿童的基本权益。

特别照顾大体

《草案》在多次公平对待所有儿童的基础上,多次特别照顾,大体上,对处境不利、特殊需要的儿童给予特别照顾,以满足他们的基本学习和快速发展条件,维护他们的基本教育权利。 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和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现代世界文明的重要因素。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草案》强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优先重视经济困难家庭、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接受普遍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子女、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学前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一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 幼儿园必须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的入园。 鼓励和支持在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设施设立幼儿园(班级)。 幼儿园必须对体弱的儿童和残疾儿童给予特殊照顾。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由此可见,对处境不利、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特殊照顾和公平对待是《草案》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的落实,可以很好地改善处境不利和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生活状况,很好地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

全社会迫切需要颁布《学前教育法》,这是我国依法治教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依法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促进儿童健康快乐的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作者:虞永平,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标题:“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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