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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押金到底要付吗?

年8月,张某获悉某电动汽车租赁企业招司机,向入职司机提供一辆新能源出租车,每月发放岗位补贴1400元,约定每月向企业支付4500元钱和运营所需价格,剩余全部为运营 张先生认为收入可观,参加了租赁企业的招聘,顺利通过。 入职当天,企业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承包》,约定张某担任该租赁企业的汽车司机,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并且,根据租赁企业的要求,张某预付了2万元的承包金。 但是,在职期间,租赁企业不同意预付的2万元减去承包金,因此张某必须每月缴纳4500元的承包金。 合同到期了,双方都没有更新。 张某不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租赁企业返还年8月入职时事先领取的承包金和岗位补贴,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租赁企业返还事先向张某领取的承包金和岗位补助金,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出租企业不服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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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招募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领取财产。 租赁企业在张某入职时预先收到的2万元以其名义为承包金,但租赁企业以此作为对张某承包车辆的保障,防止张某对该车辆造成损失,之后以张某在承包车辆运营过程中已经造成车辆损失为由,拒绝退还该费用, 据了解,入职时收到的承包金实际上是押金的性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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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在求职过程中,一个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新员工支付押金。 很多劳动者虽然不情愿,但考虑到就业机会难得,带着押金早晚也退保,抱着别人也付给我的幸运心理,缴纳了入职押金,但最终往往陷入用人单位设置的押金陷阱。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就“是否应当支付入职押金”的问题进行了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领取财产。 因此,对于求职中用人单位索要临时证明或缴纳押金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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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秦芝[/s2/

如果求职陷入“应聘门”,公司将承担过错责任

李先生在原员工工作期间通过网络发表求职简历。 2019年8月15日,一家材料企业因聘用法务负责人联系李某,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李某已于2019年8月19日进行面试。 8月25日,一家材料企业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被录用,要求于2019年9月9日入职,并通知了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以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上班相关事项。 8月29日,一家材料企业再次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以李某仍在职、未及时提供离职说明为由,决定不聘用李某。 同年9月2日,李某回复某材料企业电子邮件称,接到录用通知后,立即办理离职,目前截至9月9日入职期限,某材料企业不予录用的行为违反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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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材料企业支付因不能继续与原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不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38555元,要求某材料企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一家材料企业2019年8月25日发出的书面录用通知中详细记载了要求李先生提供的各种资料,不包括离职说明。 某材料企业决定不聘用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目前李某根据对某材料企业的合同签订信任与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某材料企业要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具体损失额,法院综合考虑了某材料企业的过错程度、李某自2019年9月起未主动求职、李某月工资3400元等因素进行了酌定。 据此,法院判决某材料企业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4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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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无论是应届毕业生的首次就业,还是老员工的“跳槽”,在接到应聘单位的入职通知后,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都有可能面临合同双方违反诚实信用未能签订合同的情况。 比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出现的违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援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过错责任的规定予以弥补,本案是劳动合同不成立时承担合同订立过错责任的典型代表。 劳动合同本质上是民事合同。 劳动法行业重新审视合同未订立的合同订立过错责任与合同法相同,因此一方合同订立人遭受损失,另一方违反在先合同义务,违反在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违反在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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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范围怎么定义? 首先,直接损失一般有(1)合同签订费用,如准备面试的交通费、邮费、住宿费等合理损失(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如用人单位为员工职务准备培训的费用、为员工租房的费用、特殊岗位的健康, 其次,间接损失,也称为机会损失,是指当事人失去基于对对方的信任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机会。 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失去与其他单位的就业机会或与原单位的就业机会的,间接损失不太明确。 具体酌定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意愿、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等多因素,在1~3个月的工资标准内合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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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郑艺

体检检测囊肿,可以拒绝录用吗?

小王是专业毕业生。 年3月,王先生开始在石油医院(假名)药剂科学习。 年5月,王先生参加该医院入职体检,超声检查发现双侧卵巢内有高回声团。 之后,王先生在其他医院被诊断为“双侧囊肿,良性的可能性很大”。 王先生在入职体检中支出了400元。 石油医院以王先生的病未确诊为由拒绝录用。 王先生向法院投诉石油医院侵犯平等就业权利,属于就业歧视,要求石油医院道歉,并赔偿入职体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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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是专业毕业生,具备社会就业的基本条件。 石油医院为王先生提供学习岗位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双方之间应当适用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经王先生体检发现卵巢囊肿并非传染病或职业病,石油医院以未确诊疾病为由拒绝王先生入职侵犯王先生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石油医院向王先生书面道歉,并赔偿王先生支出的体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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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这是典型的劳动者平等就业侵权事件,劳动者仅因普通疾病被拒绝录用,违反了我国关于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而受到歧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劳动者的就业不受民族、人种、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 比较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性别歧视、疾病歧视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聘用女职工,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容易使传染病扩散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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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平等就业权纠纷主张相关民事权利。 特别要提醒用人单位,要结合招聘岗位的性质、优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告知劳动者体检标准,不得因劳动者对一般疾病的过度担忧而擅自拒绝招聘,侵犯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人民一庭员额法官王宝荣

“全年的黄金时期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警惕“培训贷款”,就业“被贷款”

在韩国某招聘网站发布就业消息后,a企业主动发出面试邀请,称企业招聘的是程序员,可以培训相关专业信息,完成实训即可安排就业,就业月薪1万元以上。 求职心切的韩国立即与a企业签署了《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和《分期付款培训协议》。 承诺:韩国自愿参加a企业组织的编程实训,培训费用1.88万元,通过实训考核后,企业承诺为韩国安排月薪1万元以上的员工。 保证韩国不会因经济原因错失机会,a企业同意韩国通过分期借款方法支付培训费用,分期服务费总额4060.8元,共24期韩国尚未支付的款项是a企业享有的债权,韩国有权转让a企业的该债权 然后,a企业让韩国签署“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收据”,复印件是a企业将韩国尚未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分期服务费转让给了b企业。

“全年的黄金时期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上述协议签订后,韩国还未完成所有课程培训,a公司无法“跑”。 小汉不得已向法院申诉,要求解除与a企业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和《分期付款培训协议》,让a企业返还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分期付款服务费。

经法院审理,a企业在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前,与b企业签订《融资服务合同》,在a企业与学生签订的培训合同项下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b企业,b企业向a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债权转让后,b企业从学生账户到期支付的培训

经法院审理,a企业未按照《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的约定提供全部课程培训。 另外,没有履行为韩国安排员工的合同义务。 目前a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双方签订的协议目的由于a企业的根本违约行为已经无法实现。 因此,法院解除了韩国与a企业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和《分期付款培训协议》,判决a企业退还韩国已经支付的培训费和分期服务费共计12136元。

“全年的黄金时期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法官释法

这是典型的求职陷阱事件。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意愿的心理,打着职场前培训、提高竞争力的幌子,以求职者的名义办理“培训贷款”。 求职者工资高,容易被福利好的工作约定所吸引,但最终意识到自己陷入了道路。 如果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因其他原因“跑”,求职者不仅不能正常接受培训,还可能根据与第三方企业的贷款法律关系,向第三方企业追索。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理“培训贷款”的求职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而影响征信或被债权受让方告上法院。

“全年的黄金时期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募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领取财产。 ”。 劳动者在求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招聘渠道,警惕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特别要警惕签名的各个复印件,防止不小心“被贷款”。

“全年的黄金时期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孙洪旺[/s2/

标题:“全年的黄金时期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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