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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成都5月31日电(陈兵)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31日闭幕。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已在会议上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捐赠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用途、拆迁、拆除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规定擅拆捐建援建工程项目或将负法律责任”

根据《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管理捐赠建设、援建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拆迁、拆除用途的,经捐赠建设、援建人员同意后,

比较这一规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说,第60条是根据我省现实情况制定的,具有现实可比性。 最近,该省个别机构和个人未经捐助者同意撤出了捐赠项目。 邢生认为立法有必要回避这一点。

另外,第64条规定,禁止抗震救灾金,挪用、贪污的人也负有法律责任。 邢泸生说,有以上行为是因为对照同类的罪行受到了沉重的处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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