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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援鲁甸地震后复兴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积极开展鲁甸地震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激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复兴事业,全面恢复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超越灾前水平,《国务院支持鲁甸地震灾后复兴政策措施意见》(国发〔

一、关于减轻公司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公司,免征年度至年度的公司所得税。

2 .自年8月3日起,对灾区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税税费和附加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公司所得税。

4 .从2008年8月3日起,对灾区的公司、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公司、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可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总所在地公司或者归口管理机构提出的灾后恢复直接使用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税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微博]等部门审查,解决意见

“财政部确定支持鲁甸地震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从年8月3日起,对灾区个人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抗震救灾相关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重建的税收政策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市土地征收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住宅在地震中倒塌的农民重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让书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除契税。 在地震中损坏的情况下,对不支付契税的居民的住宅不征收契税。

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因有关部门鉴定的灾害而损坏的房地产、土地,免征年至年度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征收税。 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纳税的款项,可以从今后年度的纳税中扣除。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明确标准执行。 损坏的居民住宅,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说明,因地震倒塌或严重破坏而无法居住的居民住宅。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

1 .自年8月3日起,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灾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2 .从年8月3日起,允许公司、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捐款,在当年公司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产所有人直接捐赠财产(物品)或者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灾区或者受灾居民书立的产权转让书的,免征印花税。

4、特殊项目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可以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抗震救灾说明书的新型购买特殊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符合免税条件但被征税的特殊车辆,退还被征税的款项。

新购置特殊车辆是指从年8月3日至年12月31日购置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护车,车辆全部为灾区单位和个体。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公司、服务型公司、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中,具有加工型公司和街区加工性质的小型公司实体,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上,因当地地震灾害招聘员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根据实际招聘人数和实际就业时间,依次扣除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增值、地方教育。

“财政部确定支持鲁甸地震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具体明确。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免额,应当在公司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和公司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当年扣除不足的,不得在次年采用。

2 .在灾害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人员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经营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增值、地方教育增值和个人所得税顺序扣除。 限额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具体明确。

“财政部确定支持鲁甸地震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除限额时,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云南省鲁甸65级地震灾情判断报告》(民函〔〕269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灾区”是指极重灾区、重灾区、通常灾区。 具体灾区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政策如未注明具体期限,一律执行至年12月31日。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贯彻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并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确定支持鲁甸地震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财政部局国家税务总局

年1月26日

标题:“财政部确定支持鲁甸地震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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