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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海域有偿录取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偿录取海域、无居民海岛的意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录取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海域定级技术指导》(试行)等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7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年3月12日,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书信或电子邮件提交辽宁省

“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采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邮箱: lnshyc@163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邮政编码: 110032 )

附件:1.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海域调整、无居民海岛录取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辽宁省(大连除外)海域定级和海域采用黄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二月廿六

辽宁省(大连除外)海域定额和海域采用黄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大连除外)海域等级划分表


海域等

行政区

级别

级别数

三等海域

鲅鱼圈区

一级

二级

级别2

四等海域

盖州市

一级

二级

级别2

老边区

一级

二级

级别2

西市区

一级

二级

级别2

连山区

一级

二级

级别2

龙港区

一级

二级

级别2

兴城市

一级

二级

级别2

绥中县

一级

二级

级别2

五等海域

东港市

一级

二级

级别2

六等海域

太和区

一级

二级

级别2

凌海市

一级

二级

级别2

大洼区

一级

二级

级别2

盘山县

一级

二级

级别2


辽宁省(大连除外)海域等级图

辽宁省(大连除外)海域采用黄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单位:万元/公顷)

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在2公里以上,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埋场,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 2、垃圾填埋场在海上占据大陆自然岸线时,占自然岸线的该宗垃圾填埋场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的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

标题:“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采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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