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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范围】微商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用微商方法交易。

1 .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或微商相关规则规范禁止销售的商品。

2、微商通过商品或服务展示页面、社会交流平台、即时通讯工具、微信、微博、微信的朋友圈、网络直播、搜索排行榜、广告联盟展示页面、网络音视频、论坛。

3 .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回避本规范的禁售商品管理措施。

4 .微商发布特定类别的商品及新闻时,应符合特定的发布规范。

【禁止交易种类】

(一)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 .枪支、弹药、武器仿制品

2 .能够使他人暂时失去抵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限制器具

3 .枪支、弹药、武器的相关器材、零部件、附属产品,以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 .管制类刀具、弓弩零件以及投掷棒、飞镖等可能用于威胁他所有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产品。

6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新闻。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质、毒品类

1 .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

2 .剧毒化学品

3 .毒品、毒品原料、毒品化学品和中毒性药物

4 .烟花爆竹。

5 .国家清单上禁止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物质除外)

6 .吸毒工具和配件

7 .介绍制造易燃易爆物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3)反动等破坏性新闻类

1、包括反动在内,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扰乱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传邪教迷信,宣传宗教、种族歧视等新闻,或者禁止出版法律法规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2 .破网、墙壁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 .国内发行的涉政文件及与收藏性不相符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录像、文件资料

4 .未经国家禁止的集邮品和邮政领域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以后发行的含有“中华民国”文字的邮件。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 .音像制品和视频,包括色情淫秽复制品。 色情服务; 成人网站论坛的帐户和邀请函

2 .使他人暂时失去抵抗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和人工处女膜。

3 .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包括用于传播色情新闻的软件和照片色情、暴力、低俗文案在内。

4 .包括色情、暴力、低俗文案在内的动画、读物、游戏、照片。

5、互联网低俗新闻、产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 .用于拦截和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和设备

2 .用于非法拍摄、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身份证、护照、社保卡等可依法用于身份证及相关验证、读取设备。

4 .窃取或破译账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和产物

5、提供个人隐私新闻及公司内部数据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 .销售、转让、回收,包括已废除或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

7 .安全带扣等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零部件类商品。

8、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组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组件”

标题:“《微商领域规范》意见稿出台 促进微商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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