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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温州10月16日电(记者何蒋勇通讯员苍轩)日前,浙江温州严先生在网上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930多元,分别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客户权益保护法》的10倍、3倍赔偿食品价款。 14日,记者从温州苍南法院获悉,该法院应开庭审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案件。

“浙江温州一女子网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索要赔偿13倍”

5月10日,严先生在淘宝网参茸保健品商行购买5箱橡胶福源鹿角橡胶制品,货款930元。 购买产品不久,严先生就向法院起诉了商家和淘宝网。 在法庭上,原告、被告三人各有各的语言,展开了激烈的法庭争论。

原告严先生主张,涉案产品虽然是普通食品,但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存在欺诈。 另外,该产品含有鹿角成分,鹿角类中药材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采用。 另外,包装上记载的批准文号鲁卫食证字过期,为无证生产,因此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此,要求销售商返还食品价款,按照《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食品价款,又按照《客户权益保护法》的3倍赔偿原告。

“浙江温州一女子网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索要赔偿13倍”

对此,销售商答复说:“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找生产者,不是他作为销售者的责任。” 实物包装上没有明确记载药物治疗的效果,只是作为食品食用,没有欺诈行为。

另外,严格的女性起诉称,网络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作为平台供应商,对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的食品不承担慎重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答辩称,网络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是买卖合同的对方,不应该承担合同项的赔偿责任,该网络平台也不应该由销售者承担

鉴于双方同意调解,目前该案正在调解中,如果调解不成,法庭将于日后作出判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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