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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北京12月4日电(记者任欢) 近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30日离婚冷静期制度,将离婚登记手续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担心,离婚冷静期助长了对自己伴侣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

“民政部:规定离婚冷静期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问题”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表示,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商离婚。 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对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没有不利的问题”。

“民政部:规定离婚冷静期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问题”

《通知》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胁迫取消结婚请求的业务。 “这是因为,考虑到婚姻登记机关在以往的婚姻登记实践中威胁离婚的情况,人民法院既不具备识别、认定、辨认的能力,也不具备相应的手段,恰恰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民政部社会事务局长王金华说。

“民政部:规定离婚冷静期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问题”

根据《通知》确定规定的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 杨宗涛介绍说,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必须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据此,可以认为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解决等几个事项达成协商一致。

“民政部:规定离婚冷静期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问题”

光明日报》(年12月05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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