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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申请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最近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发表,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草案》分为11章,基本上大致包括自然人、法人、不法分子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开除期间、期间计算、附则,共186条。 为了保护见义勇为受害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草案》在民事责任章中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人、侵权人逃跑或者不能承担责任的,被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见义勇为写入民法彰显社会正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解体认为,与目前中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实例相比,从法律上看义勇为者提供请求权,也是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突破。 不是强制性义务,可以是任性的规定,也可以是道德上的鼓励。 说明大多数勇敢的人受到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不容易用金钱来补偿,既得利益者看勇敢的人酌情补偿,提倡法律鼓励看勇敢的人的道德指导。

“见义勇为写入民法彰显社会正义”

权利有可能会因为义举而受损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介绍,近年来,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 看到义勇被害,责任由谁来承担? 受益人不应该补偿吗?这经常成为引起纠纷的矛盾点。 年,河北涞源县王安镇山炮村村民卢伟及时动手拦住了开往泥石流路的列车,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但是,他自己为此失去了20多只羊,之后铁路方面给予了他1万元的奖励,但却比不上失去羊的损失。 义勇给行为带来的正面效果无疑是重大的,但由此损害了见义勇为者的个人利益。 同样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看到义勇为伤员花费近3万元的医疗费生活,很为难。 人民网年7月18日号,河北省衡水市307国道武强段,几个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开车抢劫。 赵先生听到求救的声音,急忙赶到女孩被抢的地方,他走到半路的时候,歹徒乘坐的轿车从他身边跳了出来,后面的歹徒跳下车,递给赵先生刀子,扬长而去。 在这次受伤中,赵先生花费了医疗费26000元(其中受害者家属出了2000元,剩下的只能自己承担),但医生说由于左手手臂完全折断,桡骨断了1/3,肌腱断了,一年后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 老赵家本来就不怎么样,也没有正式工作,两年内还不能工作。 为了节约医疗费,在术后第九天办了出院手续,但是一年后的第二次手术费用还没有决定。

“见义勇为写入民法彰显社会正义”

见义勇为是高尚的道德,但义举本身有风险,见义勇为可能损害权利,有时会付出健康或生命的代价,相应地也会产生医疗、就业等经济负担。 这种事总是让人们不高兴。 见义勇为者面对歹徒,面对危险毫不畏惧,挺身而出,用鲜血和生命交换了别人的和平与社会的和平。 不幸的是,事件发生后,这些人没有得到善待,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也有人为此付出了昂贵的医疗费,从此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 也有人终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拖累家庭。

“见义勇为写入民法彰显社会正义”

能否得到补偿关系到公平

在我国,每年至少有数万起义勇为善举而出现,但真正被有关部门认定和奖励的很少。 根据全国政协委员调查得到的相关数据,约1/3的义勇为人员,在牺牲或受伤失去劳动力后,家庭生活贫困,有些孩子因此辍学,让他们独自承担见义勇为的价格,显然是不公平的。 社会基于维护正义,要求见义勇为感谢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但都基于道德评价的观点,以有限的约束力难以始终抓住道德基础。

“见义勇为写入民法彰显社会正义”

见义勇为是道德范畴,但受损害能否得到补偿至少涉及社会客观公正问题,实际上,近年来,见义勇为纠纷起因的事件,如见义勇为事实,则见义勇为受益人要求补偿。 例如在芜湖发生的全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一位青年教师看到义勇献出生命后,妻女生活无尽,无奈被救助者告上法庭,尽管引起了一点争议,法院还是命令救助者支付相应的补偿。 在这样的语境下,《草案》建立见义勇为的补偿机制,因见义勇为受损害,加害人承担责任,无加害人的,由受益人补偿,决定见义勇为的人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能否得到补偿,朴素公正地应对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民法的核心。 看到义勇为伤病员从司法实务中得到补偿,上升为明确的法律写入民法总则,不仅对立法有突破,而且对义勇获得法律的充分尊重,成为民事权利也有很大的意义。 通过法律的支持,可以赋予见义勇为者损害追索的权利,可以向受益者感谢和反馈他人的义举,是对道德的保护和鼓励。

“见义勇为写入民法彰显社会正义”

其他方面的保障不能不足

侵害人不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根据本次《草案》的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但是,如果受益人拒绝补偿,或者没有补偿能力,该怎么办呢?

对此,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发言人罗德俊向记者表示,义勇为行为人申请补偿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侵害人、受益人不明、无法补偿或不愿补偿等现象,行为人的个人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对行为人而言 这要求其他方面的保障不能不足,从公共行政的角度分解,既然见义勇为先是义举,那就是国家和社会鼓励弘扬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者实质上起着协助政府的作用,对社会公共秩序起着保护的作用。 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监护人,在国家一级承担一定的责任很重要,应当在相关民事法律中增加国家赔偿的相关内容,以义勇为行为人的最后救济途径。 完全基于相关法律制度,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作为法律规定的完全和补充,侵害人或者受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赔偿的,应当确保行为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见义勇为绝非为了钱,但至少在这方面要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正因为如此,多方面看待义勇的关怀才是名归正传,才能进一步向公众传达崇尚正义的精神、见义勇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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