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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31日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发布公告,禁止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进口猪、野猪及其制品,公告副本

1月15日,蒙古国政府紧急通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该国境内的布尔根州( bulgan )等4省最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迄今为止,中国尚未与蒙古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为了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表了以下公告。

“两部门: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禁止从蒙古直接或间接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投递或者旅客携带来自蒙古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 如果发现,一律归还或销毁解决。

三、进口船舶、航空器、道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中发现来自蒙古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存档解决,且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封使用 其废弃物、泔水等,均在海关监管下无害化解决,不得随意丢弃。

“两部门: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解决。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标题:“两部门: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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