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24字,读完约3分钟

4月24日上午,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对备受瞩目的被告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浦某山、温某保、刘某、左某毛非法逮捕、杀害珍贵濒危物种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非法捕获、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浦某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判处左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并责令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浦某山、温某保、刘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45万元。 被告左某毛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3万元,责令4名被告在省级以上信息媒体发布道歉声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12月,浦某山、温某保、刘某、左某毛毒死野生鸟类,多次做毒饵,投入鄱阳湖区范围庐山姑塘湿地保护区(九江市泸川区铁路桥附近)范围内。 随后,志愿者、护鸟员、公安民警在上述保护区内发现了大量野生鸟类的尸体。

“鄱阳湖越冬候鸟捕杀案一审宣判 4名被告每个人平均获刑”

经法院审查,4名被告毒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鹭13只、小天鹅1只、三有动物鸿雁5只、翘鼻麻鸭14只、绿头鸭4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苍鹭1只、豆雁5只,共计43只野生鸟类。

法院发现,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4人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用投毒方法,在鄱阳湖水域庐山姑塘湿地保护区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鹭13只、小天鹅1只,情节特别严重,均为非法捕获、珍贵濒危物种 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成立。 被告浦某山、温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首要作用,主犯被告人刘某、左某毛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还可以在江西省级点毒死三有动物23只,江西省级点毒死陆生野生动物6只,并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听说在某保、左某毛审判中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鄱阳湖越冬候鸟捕杀案一审宣判 4名被告每个人平均获刑”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也是国际重要的湿地和候鸟栖息地,鄱阳湖候鸟和湖区生态环境形成动态平衡关系,保持着鄱阳湖生物多样化的生态特征。 4名被告满足口腹之欲,通过投毒方法非法捕杀候鸟,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鄱阳湖保护区生物多样化生态联系受到危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鄱阳湖越冬候鸟捕杀案一审宣判 4名被告每个人平均获刑”

考虑到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在于弥补广泛的公共环境权益损害,还在于唤起社会成员整体的环境保护意识。 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中,法院责令四被告在省级以上的信息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本案判决后,被告人蒲某山、闻某保当庭表示上诉。

据悉,该案是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审理的首例,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刑事案件。 近年来,为了加强鄱阳湖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贯彻落实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永修县法院设立了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对环鄱阳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了集中管辖,为鄱阳湖一湖清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另外,永修县法院在九江中院、江西高院和永修县吴镇共同设立了生物多样化司法保护基地,对鄱阳湖保护区的生物多样化进行了司法保护,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标题:“鄱阳湖越冬候鸟捕杀案一审宣判 4名被告每个人平均获刑”

地址:http://www.cq828.cn/xwzx/12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