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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世界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设立世界第一部少年法庭以来,少年司法制度和少年权利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国相继建立了少年司法体系。 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万殊,有向少年司法制度注入越来越多的福利因素的趋势,司法目的从以前流传下来的惩罚和控制转移到少年生理、心理优势的康复和治疗上,这与社会工作人员的自救宗旨相契合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将职业化关怀渗透到少年司法过程中,通过专业化的做法,纠正犯罪少年的行为,适应少年与其家庭和社会环境的恶劣关系,整合资源,激励和指导志愿者,承认和挖掘少年自身的潜力,为他们挖掘各种资源 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行业,既不是两者的不期而遇,也不是少数先知的先觉,而是世界少年司法制度迅速发展的趋势,具有历史必然性。

“少年司法社会从业的快速发展路径与前景展望”

少年司法社会事业是指运用社会事业的理念和做法参与司法活动,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总称。 目前,由于各国文化、国情的诸多差异,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范围、文案和做法的理解存在差异。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社会工作者界,针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文案都还没有确定。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少年司法社会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的服务空之间非常广泛。 例如,根据少年司法程序,可以分为以前流传下来的司法体系内服务和超司法体系服务,或者狭义的司法服务和广义的司法服务。 狭义的司法服务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狱服务,广义的司法服务包括犯罪预防和社会观保护、社区矫正服务、调解(刑事调解、家庭调解、社区调解)等服务。 我国少年司法社会的事业还处于探索快速发展的阶段。 近年来,随着国家重视程度的提高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也逐渐好转。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主要有两种运行模式:一是有条件的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社会力量引入少年司法;二是由司法机关主导向社会招募公益志愿者参与少年司法。 其快速发展路径是飞行员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在上海、北京、昆明开始试点工作。 在上海,政府出资购买社会事业机构的专业服务,吸引越来越多的专家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积极推进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的高度融合。 北京作为首批致力于青少年司法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研究与服务中心通过吸纳和培训专业司法社工人才,与检察院和看守所合作,在帮助犯罪青少年方面卓有成效。 昆明盘龙区政府与英国救助儿童会合作,在司法程序中引入了适当的成人参与制度。 合适的成年人,是指经过专业培训,适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触法未成年人提供积极、无偿、积极的服务,参与保护的司法社会工作人员。 这些合适的成年人首先设置在派出所,各自派遣比较固定的合适的成年人。 调查显示,65.4%的当地警察认为该制度对促进未成年人的文明执法有明显或一定的作用。 此外,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会签署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定》。 该协议确定了合作的重点,即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推进青少年法治和加强犯罪预防、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行完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协议》提出,各级共青团培养支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机构,建设专业社会工作人员队伍,协助开展有条件不起诉调查、社会调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等工作人员。 借助社会力量,建立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保护未成年人的联动机制,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联系机制等,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和民行案件未成年人的合作教育维权实际困难。 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该协议可以视为对少年司法社会事业的有益探索。

“少年司法社会从业的快速发展路径与前景展望”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从隔离到嵌入、相互结构再到和谐,只能说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 目前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存在的首要问题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还处于碎片化探索阶段,只有个别基层检察院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合作,同时处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有条件不起诉阶段,侦查、审判、监禁或社区 第二,司法系统对社会事业的认同度和接受度较低。 目前,已初步具备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的法制基础和政策规定,但未得到很好的落实,许多司法部门将社会工作者视为中介派遣的劳务派遣工,或将社会工作者视为社会团体志愿者。 第三,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缺乏足够的专业支持。 司法社工区别于普通青少年社工,服务对象是犯罪的未成年人,社工本身需要一定的法学、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基础,对社工的专业要求很高。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会偏离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 第四,经费得不到保障。 社会事业是职业化的专业助人活动,需要为社会经营者提供一定的报酬待遇,服务机构的维持和快速发展也需要经费支出。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重要性的认知不足,缺乏统一确定的经费标准,不利于司法社会服务工作人员的长期快速发展。 第五,心理矫正效果不足。 香港理工大学教授陈沃聪表示,过去曾流传过一种以福利为导向的司法模式,社会工作者恢复严重而庞杂的青少年囚犯的能力常常被高估。 在各地推进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快速发展之际,倾向于将社会工作者描绘为灵丹妙药,这反而有可能损害其长期的快速发展。 第六,没有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支持机制。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教育服务方面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问题。 许多涉罪未成年人被学校退学。 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被推向社会时,由于文化程度低,缺乏相关技能,这些未成年人无处可去,无所不能,成为社会闲散者,大大增加了再次犯罪的风险。

“少年司法社会从业的快速发展路径与前景展望”

展望未来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法治化、一体化、制度化、专业化、新闻化、国际化应该是其快速发展的方向。 一个是法治化。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立法明确了专业社会工作者及其附属机构在社会调查、专家证人、适当的成人参与、社会观保护等制度中的权责,促进了社会工作者专业与其他学科的专业合作,效果明显,可供参考。 建议在两法修订中参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确定社会工作者的职权、职责,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纳入法治轨道。 二是一体化、制度化。 少年司法社会事业未来的迅速发展,必须结合未成年人问题、司法系统内部的转向处理,提供更为全方位、细致的服务。 社会工作者与司法各部门实现分类、分流、分级的有机合作,真正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快速发展的诉求,完善少年司法服务中介和接受机制,切实发挥各配套制度的联动功能和作用,致力于保护力机制的形成并系统化 三是专业化。少年司法社会的事业能否顺利实施,还是要靠人才队伍。 少年司法社会专业性强,对人力资源要求高,不仅需要社会事业的专业背景,还需要相关的法律知识。 提高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加强对社会工作人员已经实践经验的反思和改进,创新专业服务文案和形式,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快速发展的另一个着力点。 四是新闻化。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新闻化增强了少年司法社会从业人员的对比性和实效性,增强了少年司法社会从业人员的 要加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新闻化建设,充分利用新闻化手段和大数据观察工具,研究把握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的优势和规律,提出比较对策和建议。 五是国际化。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必须多次借鉴和结合中国的实际和国外的有益成果,在正确把握国情、沟通中国历史文化以前就具备社会经济状况的基础上,以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大致基础上,海外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良好实践、成功经验 以瑞典为例,从瑞典少年司法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少年司法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与立法保障、政策支持分不开,社会事业的自身快速发展和人才培养也非常重要。 其事业模式可能不完全适合中国国情,但从制度的建立和经验的积累,仍可为我国少年司法社会事业的研究和快速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少年司法社会从业的快速发展路径与前景展望”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是系统工程,教育是为了拯救失足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加强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和社会关系组织和人员的紧密联系,理念统一,资源整合,联系 只有这样,才能集中少年司法社会的工作力量,朝着少年强、中国强的奋斗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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