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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余瀛波

随着另一个世界环境日的到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个名词在媒体上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广东省社会组织提出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湖北省跨行政区域受理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达成和解湖南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了打破达成和解的地方保护,云南省高院将环境公益诉讼跨地域管辖& Hellip & Hellip;

“环境公益诉讼缘何没有井喷”

并且,最高院专门提出意见,要求各地法院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

这一系列新动向十分振奋人心,对未来充满期待。 那么,在过去的一年半里,环境保护法赋予社会组织的这一权利,在各地的落地情况如何? 据《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目前虽然起草阶段没有太大问题,但这颗牙齿还没有达到锐利的程度,尽管面临着长期以来地方保护等老大难的问题,但依然任重而道远。

“环境公益诉讼缘何没有井喷”

立项难问题基本处理

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作为被称为有齿法律的该法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定写入备受关注。

5月23日,出了第一份《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判断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主导,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等6所环境法学专家组成课题组,独立进行的第三方判断报告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的总体情况评估表明,已经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对违法和环境治理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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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认为,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前一年,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环境公益诉讼几乎没有提起,即使提起诉讼也很少被法院受理。 但是,在新环境保护法生效的当天,环境公益诉讼被受理。 此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增加,每年立案40起以上的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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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在这些诉讼中,以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已经胜诉。 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公开开庭终审判决,提起诉讼的公益组织胜诉。

“报告”课题组之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冯嘉表示,被纳入调查样本的40多个案件中,全部由法院立案受理,可以说几乎没有以往立案困难的问题。

这个观点也得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快速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的认同。

马勇表示,从年初至今,绿发会共提起48起环境公益诉讼。 目前,法院受理了31件数字,约占全国的一半,其他未受理的案件也没有被法院拒绝,而是正在进行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推进拆除起草困难门槛的象征性事件是绿发会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

从年8月13日起,绿发会向宁夏二级法院递交诉状,要求8家公司违法污染行为污染腾格里沙漠,恢复生态环境、消除危险等。 但是,他们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原告资格,因此未被法院受理。

然后,绿发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今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绿发会复审请求,最终裁定,撤销宁夏二级法院此前的民事裁定,要求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受理。

除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经历了一波三折外,其余起草没有受到很大阻力。 马勇说。

环境诉讼费用的时间

但是,立案困难的门槛被取消,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畅通了。

在这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何晶晶在其编写的另一份报告《年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年法院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只有2例已经作出判决(本报告抽样开始时间为年1月1日至12月1日)。 。

这两个例子中,一个是福建南平生态破坏事件。 年末,该案由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告胜诉,被告恢复被毁28.33亩林地功能,造成毁林行为的4名被告共需赔偿250万元,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

该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民间公益诉讼第一案、生态破坏第一案、公益诉讼基金支持第一案以及要求赔偿生态服务功能的第一案。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新就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发表评论称:“第一次公益诉讼案胜诉自然是好事,但公益诉讼的执行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需要各界的重视和支持。” 例如,本案一审经过10个月作出判决,但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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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样的诉讼一般需要时间呢? 冯嘉告诉记者,环境事件通常涉及最多、最复杂的两个专业技术问题。 即需要通过鉴定、判断明确公司污染行为与生态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专业鉴定确实需要时间。 另外,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和生态修复费用的判断也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判断,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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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这个问题,前提是法官自身必须比较专业。 否则,延迟时间有可能会变长。 冯嘉说。

赔偿额整体不高

另一个例子是江苏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控告唐长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在此案中,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无能力委托专门机构去污,法院判决被告人直接承担去污费用人民币53400元,判决书中该款由法院移交扬州市环保局,环保局在两个月内委托资质清扫机机构去污、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何晶晶统计年的36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包括公司、自然人、事业单位等各种类型,其中公司为被告第一类型,36起中公司30起,其中单独25起,共同5起诉讼 自然人的起诉案件有9起,包括共同起诉3起。

马勇表示,在绿发会提出的被法院受理的31起诉讼中,索赔额通常至少在百万元以上,也有几个在亿元以上。 因为生态修复往往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

比较双方,迄今为止的两起判例赔偿额均不高。 对此,冯嘉认为,目前胜诉的几个判例基本上都是小公司和自然人,真正的大公司很少。

原告多为全国性组织

另一个问题是,迄今为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组织数量较少,占全国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比例。

何晶晶在其报告中写道,事实上,截至去年9月底,在中国注册的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只有7000多个,其中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有700多个。 年提起诉讼的只有11家公司,不到2%。

在这11家中,年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也以全国性、综合性环境公益组织为中心。 其中,绿发会、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两个全国性公益组织,被起诉案件之和占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 虽然组织数量众多,但由于地方因素的制约,提起的诉讼总量有限。 何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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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指出,与以前专家预想的井喷相比,与预想的差距很大。 可以说,是一种理想丰满、现实的骨感。

呼吁减免法院的诉讼费用

既然妨碍提起诉讼的门槛被取消了,为什么一年多来,不到2%的社会组织提起了诉讼?

在王灿发课题组发表的《报告》的最后,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提出的5点建议中写着,从经费上支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冯嘉告诉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很多社会组织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热情确实很高,但如果真的想提起诉讼,往往会被资金状况所困。 公益诉讼其实很贵,因为社会组织作为原告,一般被法院方面要求预付高额案件的受理费。

例如,年12月30日,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两天,江苏省高院对泰州环保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6家被告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一天的价格赔偿在当年一度备受瞩目。

在这次天价赔偿事件中,最后算出的事件受益费也达到了192万元,对于大多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组织来说,这是不可逾越的鸿沟。

今年6月2日,最高法发表的意见,同样引起冯嘉的观察。 为了建立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辅助机制,既然要探索能否进行司法解释,就必须先对此进行修改。 也就是说,任何性质的公益诉讼,都不会按照指标额度收取受益费,只是象征性地收钱。 这可能会极大地激发环境保护团体的热情。 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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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仍然存在有形无形的各种障碍,但在马军眼中,仍然可以看到这个制度的重大价值和开创性意义。 从世界范围来说,公益诉讼不是诉讼的主流形式,但在我们特殊的国情下,克服了巨大的障碍,立法已经占据了世界的前列,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成功的例子。 而且,从中央层面来看,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推行这一制度。 包括目前各地设立的数百个环境审判法庭和环境保护法法庭在内,世界上很少见,一旦能够立案审判,就可见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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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空话。 6月3日,马勇高兴地发来微信:中国绿发会前三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今天在江苏徐州宣判,全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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