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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徐隽)目前全国各地结合疫情防控形势,正在加快再生产,中央和地方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减轻公司负担,帮助公司恢复生产。 复职不仅是劳动者的生活,也是国家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的大事,需要公司和劳动者齐心协力,早日挽回受疫情影响的损失。

“复工复产中应谨防对湖北籍员工的就业歧视”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林嘉认为,公司再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到岗,为了处理劳动力短缺,有些地方采用专机专车运输外国劳动者,另一些地方采用报销旅费的方法,比较有效地解决外国劳动者的 但是,在公司重新开始生产,也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的方法。 也有地方和公司限制湖北籍员工复职,确定不录用以42开头的湖北籍员工,或因新冠感染肺炎的员工生病后重返工作岗位被用人单位解雇的例子。 这些方法不仅是对湖北籍员工感情的伤害,也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属于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

“复工复产中应谨防对湖北籍员工的就业歧视”

林嘉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差异而受到歧视。 《就业促进法》的专门章规定了公平就业,还规定了就业歧视的类型和法律救济途径,包括性别歧视、民族歧视、残疾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等。 从法律方面看,就业歧视一般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基于与就业无关的因素进行的,其目的和效果足以妨碍或损害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一切平等权利的各种直接或间接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行为 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也是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破坏社会公平秩序。

“复工复产中应谨防对湖北籍员工的就业歧视”

林嘉解体目前复工期间主要涉及就业歧视有两种情况。

一个是地域歧视。 某公司或中介机构发布标语或设定工作条件不录用湖北籍劳动者,是典型的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列举性规定,但在《就业促进法》的法律条文中列举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后使用了“等”字,为就业歧视在实践中的适用扩大了空之间。 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地域歧视案件。 劳动者以“河南人”的身份被拒绝录用企业,最终法院判决企业行为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域歧视源于行为人的心理和认识偏见,其伤害指向不仅是某个身体,而是某个群体,社会影响更差。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湖北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湖北人民经历了特殊困难的疫情过程,疫情逐渐好转,各地恢复生产时,对未通过感染、体检的湖北籍劳动者,要给他们平等的就业机会,对湖北籍劳动者

“复工复产中应谨防对湖北籍员工的就业歧视”

二是健康歧视。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愈的员工,公司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构成对劳动者的健康歧视。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感染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患者。 工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痊愈后,有权重返职工工作岗位参加劳动,公司以职工患有新冠肺炎为借口给予解雇,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这种情况不仅构成就业歧视,也是违法解雇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必须有法定事由。 不能成为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定事由。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职工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职工的除外。 除不能直接解雇外,法律相反规定对生病员工,公司必须给予必要的医疗期限,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得解除合同,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生病员工的人文关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社部发布《妥善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确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因患者新冠解雇肺炎工人的劳动合同,既构成就业歧视,也构成违法解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复工复产中应谨防对湖北籍员工的就业歧视”

林嘉说,反就业歧视是保护人权的诉求,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体现,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定“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就业制度环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化,反就业歧视观念深入人心,反就业歧视的制度环境和司法环境也在不断加强。 无情人有情,在疫情防治过程中,我们必须严防疫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在劳动就业行业,杜绝歧视行为,让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就业平等的阳光。

“复工复产中应谨防对湖北籍员工的就业歧视”

: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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