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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志愿者条例(修正案)》的证明。 此次修订拟加强志愿者权益保障力度,增加12条奖励和优惠条款,规定优秀志愿者可作为模范考核先进,从事志愿者活动时有人身安全权益保险。

“增设奖励优待 江苏对志愿服务条例进行修订”

《江苏省志愿者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据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介绍,全省实名登记志愿者超过1600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0%以上,依法登记并获得身份证明的志愿者组织超过4000家。

吕德明介绍说,志愿者队伍不断增加,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例如,实践中出现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服务活动不规范、志愿者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约了志愿者事业的快速发展,修改法规,引导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秩序规范开展志愿者活动。 另外,与上位法的不一致、制度体系的不完备、对比性的操作性需要更加完善等问题也需要通过修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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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订为建设良好的志愿服务环境做出了许多细分规定。 例如,确定志愿服务体制,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集团组织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每年制定促进志愿服务快速发展的政策和措施3

“增设奖励优待 江苏对志愿服务条例进行修订”

志愿服务虽然自愿具有无偿性质,但有助于提高志愿服务的荣誉感,推动全社会开展志愿服务。 此次修订拟为此增设12条奖励和优惠条款。 例如,对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迅速、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不法分子组织可以授予江苏慈善奖、五一青年五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这项修订还鼓励建立志愿者反馈制度,根据志愿者记录向志愿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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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优待力度,这次修改根据烈士表彰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就为保障做出贡献的志愿者和相关亲属的工伤待遇、就业优惠、就业援助、教育优惠、住房优惠、交通出行、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方面 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侵犯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志愿者后顾之忧,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志愿者活动。 吕德明说。

“增设奖励优待 江苏对志愿服务条例进行修订”

多年来,在志愿者活动中,志愿者经常因意外事故而死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志愿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等保障待遇。 加强风险防范,此次修订是志愿组织与志愿者、志愿者对象达成书面协议的事由,规定参加有相应风险的志愿者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根据上海、常州等地的经验办法,以区市为单位建立志愿人身安全团体保险制度,由市志愿人员协会(联合会、总会)参保,为全体注册志愿人员投保志愿伤害团体保险,保险费为公益性基金和相关商业保险

“增设奖励优待 江苏对志愿服务条例进行修订”

目前,国家和省级志愿者新闻平台众多。 在国家层面有民政部宣传采用的全国志愿者新闻系统,团中央、文旅部、中国科协、中国文联等也有各自的新闻平台。 省级除了很多区市聘用的志愿者江苏平台外,省级部门还有很多平台招聘或宣传,建设较早的市级志愿者平台和部分县级志愿者平台的文明实践云平台 比较上述多部门参与推进志愿服务,各部门有新闻数据诉求的现实情况,此次修订将整合新闻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聚合、管理和共享交换的规范,推进志愿服务新闻数据互联互通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建立全省统一、各地各行业相互认识、公众信服的志愿填报制度,实现志愿服务管理全省一体化规范化。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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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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