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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和志愿者服务项目管理事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事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1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北省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的》

“湖北省出台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从业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和志愿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配置有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培养引诱资金,为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实施的特殊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并由社区组织负责

第三条项目使用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和福彩公益金,应当反复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项资金专项安排大致采用。

第四条项目立足于满足特殊群体最基本、最紧迫、最现实的诉求,有利于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管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 项目应属于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并纳入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 具体包括社会事业和志愿服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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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三留守人员爱护服务。

(二)为老年人、贫困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养育、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特困人员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照顾服务

(3)通过公益创投方法快速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四)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实施的三区规划、牵手规划等社会事业服务项目。

(五)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的点群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六)其他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与民政部门职能有关的社会事业和志愿服务购买服务事项。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省级公布的试点示范项目清单、年度事业要点、本法规定的项目范围,明确年度项目规划,并根据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具体组织项目计划的实施事业。

第六条项目申报机构(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不到3年即机构成立之时起)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事件当事人、政府采购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录。

(三)为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志愿者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掌握社会事业知识、做法和技能的专业队伍,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和社会事业专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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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两年未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无年检不合格、未参加年检或未参加年检(年报)等不良记录。 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五)民政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项目申报机构(供应商)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项目申报机构的基本新闻;

(2)项目的实施方式

(三)项目支出计划;

(4)项目绩效目标

(五)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考核中,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执行能力、项目实施方案的设计是否合理、可行、资金的采用范围和测算标准是否达标、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有确定的实施期限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具有4a以上判断等级的社会组织以及在市州级以上项目评选和项目绩效考核中取得优秀等级的项目申报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购买社会事业和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管理要求,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采购服务合同,确定采购服务复印件、服务标准或者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市(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项目实施负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支付、监管和绩效考核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市民政部门督促所铁县(市、区)按规定管理和聘用项目补助资金,指导项目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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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完毕,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自行开展项目绩效考核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十三条市州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年5月1日前将本级和所铁县(市、区)明确的年度项目计划和业绩目标、具体接收单位的相关情况报送湖北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湖北省民政厅根据需要在第二年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整体绩效进行评价,对项目管理、服务效果、经费录用等复印件进行综合评价。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提出纠正意见,对该接收单位两年内取消接受政府社会就业服务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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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刷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比较五年。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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