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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职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发〔〕155日年9月15日)

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局)、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协调社会组织劳动关系、增强劳动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改善劳动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各级社会组织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对法律认识不足、劳动合同履行率低、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组织专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职工,是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被重新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与所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充分认识在社会组织中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着社会组织专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部门要落实科学快速发展观,从建设和谐社会组织的高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推广引智工作,由社会组织依法监督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 要广泛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社会组织人事管理者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提高管理水平。 学习中需要结合实际,认真处理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注意实际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学习。 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修改和完善人事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 通过社会组织日常登记管理、年检、判断等工作协助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组织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四、社会组织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职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的劳动合同管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行劳动合同,与专职职工签订合法、比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结合自身优势,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职工奖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程序,加强劳动用报管理,专职职工的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奖惩、考核等各类材料。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为满足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我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社会组织劳动合同范本》(见附件),由各级社会组织和专职职工签订劳动合作予以录用。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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