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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教育部。 富摄

中新网8月31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报道,日前,教育部等5个部门印发了《教育收款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知。 《意见》要求,学校不得强制或含蓄为学生和家长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因提前入学等形式或违反变态而加收相关费用。

“五部门:学校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加收关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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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学校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加收关联费用”

《意见》确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款管理,必须从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审批、属地管理、问题导向、创新的基本上,完善教育收款政策,健全教育收款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收款管理。

《意见》要求完善的教育收款政策。 反复实施9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学费、杂费。 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加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反复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范围。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收杂费的标准按照全体学生公共经费标准的定额执行。 学生平均教育培养价格不足的部分,要严格执行非营利的法定要求,合理明确收钱标准。 严禁领取入学招募相关的捐赠补助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培训的学校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包括学生完成9年义务教育课程并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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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价格分担机制。 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各省应当根据学校价格、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执行和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普通本科院校学生平均财政资金标准或学生平均公共经费标准。 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年平均教育培养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教育工作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价格(扣除财政资金)等因素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明确公立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保育教育费)占年平均教育培养价格的比例。 现阶段,公立高等学校学费占年平均教育培养价格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培养价格和群众负担能力等合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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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开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未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领取应得补助的,军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合理明确收款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收款政策由各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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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实行民办教育收款分类管理。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收钱的具体办法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营利性学校的收款标准,实施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款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一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款水平,结合经济快速发展水平、群众负担能力、开园价格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明确。 各地要加快普遍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一切公共经费补助,加强收款标准的控制,坚决防止超额收款。 年11月7日前成立的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在分类登记相关手续未完成前取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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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学校服务性收款和代收货款等政策。 除了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学校还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组织研究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对学生或学生家长负担的部分,可以根据自主和非营利情况大致收取服务费用。 相关服务由学校以外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学校可以代办相关费用。 学校服务性收款和代理收款的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 国家明令禁止或者确定的规定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列入服务性收款和代收款,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款和代收款项目,不得强制或者含蓄学生和家长指定的教育补助软件或者资料,应当提前入学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也不得将服务收取的钱与住宿费捆绑征收。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以反复公益性、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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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祖国大陆)完全读书的港澳台华侨学生的收钱政策。 对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钱政策。 聘用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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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国际学生收款政策。 上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的国际学生,收钱政策由各省制定。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收钱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 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款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和培养价格等因素合理明确,不会引起恶性竞争。 根据我国政府和派遣国的协议来中国接受教育的学生,收钱的政策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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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健全教育收款管理制度。 建立教育收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要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教育培养价格和群众负担能力等因素,合理明确公立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款标准,建立与资金、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学校的收款政策有变化的,应当在招生简章公布之前向社会公示。 鼓励各地适应灵活学制下的教育组织模式,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款管理的实施。 批准实行学分制取钱的学校,学生按照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大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新增其他专业课或重修课程后,学校可以按照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入标准收取费用。 学费、住宿费的征收要实行老生的老方法、新生的新方法,按年级或学期征收,不得跨年级(学期)提前征收。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终止学业或者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明确退费金额。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处理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的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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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价格调查。 及时修订完整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价格审计办法(试行)》,组织高等学校年平均教育培养价格审计工作。 各省按照定价权限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审计办法》等,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幼儿园、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价格调查工作,规范教育培养价格调查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价格核算,完善准确记录,核算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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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教育收款确定听证制度。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调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学费等收款标准,列入价格听证名单落实听证,充分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教育收款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如果降低教育收款标准或涉及教育收款标准调整面较小,听证会可以采取简单的步骤。 也可以制定其他教育收款标准,判断必要,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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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行教育收款公示制度。 各地严格执行教育收款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款。 各级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收款公示动态管理制度,自主接受社会监督。 收款项目和标准应当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上注明。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款标准应当与学校获得的全体学生公共经费补助一起公示。 对必须按照规定公示、未公示的收款,或者公示复印件与规定政策不一致的收款,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收钱政策变更的,学校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复印件,确保公示复印件合法、比较有效。 各地严格执行教育收款等行政事业性收款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款项目,扩大收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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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收入收支管理。 公立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公立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通信大夜大和短期培训费等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纳入财政专家的管理。 公立幼儿园的收款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服务金收入由学校按规定支出的收钱收入全部交给学校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学校要将教育收入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教育筹资安排的相关支出按规定纳入项目库规范管理。 结合教育收钱等其他收入情况,统一安排财政资金预算,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录用效益。 各地不得将学校收到的钱收入用于平衡预算。 任何形式都不得榨取、阻止、拉平、挪用学校收到的钱。 民办学校的收入都要存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学校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快速发展基金。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款的,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采用财政部门印章制的财政票据,收取服务性收款的,应当采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钱款的,应当采用资金往来的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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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加强教育收款管理。 落实教育的收款管理责任。 教育收钱多次由谁批准,谁负责,这是大致情况。 教育收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教育收款纳入目录管理,及时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相关收款项目和收款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加强教育收款价格调查,建立健全收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教育行业收款监督检查,加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款行为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收钱政策,规范收钱行为。 各级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款范围、收款项目、收款标准和收款方法,建立学校的收款管理制度。

“五部门:学校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加收关联费用”

完善的教育资金管理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指导体制和事业体制,多次系统推进教育收款管理工作。 各地管理教育乱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一调整,形成完善的定期会商、新闻发布机制,形成确定责任、合作联动、相互促进的收款管理工作结构,加强要点行业的教育收款管理。 必须将教育的收款管理纳入教育监督的范围。 以建立学校收钱专业审计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审计为重点,鼓励非营利民办学校主办单位和非营利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途径受益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分配办学余额(剩余财产),通过关联交易、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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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调查非法存款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款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的教育收款风险预警、信访接待、审计、公开通报和协商机制,认真解决发现的违规收款问题。 必须建立解释责任机制,对因收钱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认真承担解释责任。 因民办学校违规收钱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扣除招生计划、财政支持资金等,吊销学校许可证,直至失效。

“五部门:学校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加收关联费用”

加强接受教育和管理资金的基础能力建设。 贯彻执行《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组织教育收款管理培训,提高教育收款管理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完全利用现代新闻技术,探索建立教育收款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教育收款管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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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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