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89字,读完约2分钟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据生态专家李长介绍,根据提供的猛禽野生动物生态重要性价值拆解音视频资料,成功处理13起涉嫌非法狩猎、收购、贩卖鹰隼的重特大犯罪案件。

今年3月27日,邓州市查获非法捕获、收购、国家珍稀濒危鹰隼重特大系列犯罪案件,共查获47只苍鹰、游隼,立案13起25人。 受理该系列后,邓州市检察院决定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但在证实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判断价值损失方面陷入困境。

“放生猎捕的鹰隼,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吗”

审判中,王某等嫌疑人声称在邓州、南阳放生44只老鹰隼,为什么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该案的专业性,承办该案的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田永师来到郑州市自然博物馆,请求该馆馆长、郑州师范学院教授李长协助处理该案。 每个生物都有自己的环境,远离这个环境,所以不管是否生存,就算勉强生存,也失去了在食物链中的独特作用。 李教授指出。

“放生猎捕的鹰隼,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吗”

在问答的基础上,李长积极协助事件组录制了具有解释力的音视频资料,论证了类似行为的危害性。 该事件导致3只苍鹰死亡( 3只7.5万元),44只苍鹰被放生,但给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放生的老鹰中20只是苍鹰,24只是游隼,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基准目录》,老鹰基准价格为2.5万元,游隼基准价格为1.5万元。 考虑到放鹰隼在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保护作用,在此案解决过程中,我们与司法机关讨论了妥善修改放鹰隼的赔偿价值,认为一只鸟的赔偿价为1.5万元( 20只为30万元),一只隼的赔偿价为5700元( 22只为12.54万元) 李长告诉记者。

“放生猎捕的鹰隼,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吗”

法庭主审法官在看到检察院提交的音视频资料后,同意专家的意见,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近日,邓州市法院以非法捕获、收购、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等25名被告11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50余万元,并作出悔改和道歉。 (通讯员汪宇堂王高峰)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标题:“放生猎捕的鹰隼,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吗”

地址:http://www.cq828.cn/hjqh/4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