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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报北京3月29日电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近日新修订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自年3月24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着眼于时代的快速发展、服务部队的建设、制度约束的加强,遵循再严格管理、再问题的指导、再分类规范、再压实责任的大致情况,对军队社区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的完善,更具有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新修订的《规定》共7章49条,修订副本首先规范了军队各类人员参加社区的基本条件,强调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区应与本人业务人员直接联系。 规范军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区和兼任社区负责人人数的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社区的年龄界限,以及军队人员在社区党组织中兼任职务问题的军队单位参加社区和社区活动相关规定,、 细化军队单位参加社区应具备的条件、可以参加的数量,规范军队单位参加社区活动、承办社区活动、社区联合组织活动相关问题。 军队人员和单位全体参加人民团体,免除登记社区处理办法的完整军队主管社区管理相关规定各级规范社区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确定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单位问责的解决办法,由组织按照《规定》批准,个人按照《规定》执行,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中央军委为了继续推进全军社区专项整治决策的部署,贯彻新修订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等法规,现以答疑形式摘录20条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常用政策规定如下:

1、军队人员可以参加那些社会团体吗?

回答: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军队和机关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同时该社会团体通过了最近的年检,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和机关不得参加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上组织及其活动。 参照军队和团体参加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团体,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该满足那些要求?

回答:

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时,(一)参加的社会团体与本人业务人员直接联系,并且参加该社会团体有利于部队的建设。 (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职务的文职人员。 下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社会团体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个。 非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团级以上职务或者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参加社会团体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个。 (三)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军级以上机关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就业需要,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 (四)师以下作战部队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军区分(警备区)和所属单位的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 (五)军队核心人员通常不得参加社会团体,因工作人员特殊需要参加的,必须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并经所在大机关、军委机关部门审查同意。 (六)同一旅(团)级单位、同一不定等级科等单位,参加同一业务行业的同一社会团体在职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相应专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一)年龄在70岁以下;。 (二)本人的原业务、特长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有直接关系。 其中因特长理由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应当持有国家承认的研究成果、资格证书或者获奖证书。 (三)退休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人数不超过2人;退休时为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人数不超过1人。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参加性质与军队人员相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如果分别在各级民政部门独立登记,则属于两个社会团体的省级社会团体如果是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则属于一个全国性社会团体。

3、军队人员可以兼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吗?

回答:

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分公司各种称呼的负责人。 军队人员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顾问、名誉负责人职务,并按照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通常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确需职工兼任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的院士、首席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等,因员工特别需要,兼职人数不超过3人。 (二)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兼职人数不得超过一个。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当在退休两年后申请,兼职人数不超过一人,同一社会团体兼职时间不超过一次。 其中,在职时兼任,退休后继续兼任至任期届满者为一届任期,退休后任期内兼任至任期届满者为一届任期。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4、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按什么顺序处理?

回答

(一)本人向所在部门的政治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拟参加社会团体的章程、邀请函和法人登记证书(未申请法人登记证书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批准设立该社会团体的说明)等资料。 (二)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后,逐步向有批准权限的单位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三)有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批准同意后,填写《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核准书》。 军队人员没有“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人员申请加入未发出邀请函的社会团体,由各级机关业务对口部门审查加入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与本级机关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共同处理。 军队在职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退休时尚未批准或者未办理手续的,应当按照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申请重新批准。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5、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战区级领导干部、军委直属军级机关第一领导由军委政治事业部批准的其他人员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批准,并报军委政治事业部备案。 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权限根据其行政级别明确。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原行政级别为战区级别,军事委员会政治事业部批准的原行政级别为军队级别(含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军委国防动员部批准, 向军委政治事业部备案的其他人员在移交期间一般不进行审批,确有工作人员特别需要,由所在部门逐级报告军委政治事业部审批。 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中原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批准权限依照其原行政水平明确。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6、社会团体更迭后,军队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这个社会团体吗?

回答:

军队人员参加会员定期更换的社会团体在该社会团体更换后继续参加的,应当再次办理批准手续。 会员参加不定期更换的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更换后仍以会员身份继续参加的,不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期间,需要兼任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兼任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的职务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7、什么时候必须退出军队人员参加的社会团体?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应当退出参加的社会团体: (一)社会团体年检不合格或者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社会团体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在职人员因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参加社会团体的条件。 (四)年龄超过70岁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院士被批准退休的。 (五)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因受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纪重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有其他需要退出社会团体的情况。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除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情况外,因党、国家和军队工作人员特殊需要,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军委政治事业部批准,军队人员可以退出参加的社会团体。 经批准退出人员,职工完成或者有适当继承人的,应当立即退出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8、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按什么顺序处理?

回答:

(一)通知参加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出具退出说明。 社会团体不能出具退出说明的,向所在部门的政治事业单位报告,同时提出不再参加该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书面承诺,由所在部门的政治事业单位出具退出说明。 (二)所在单位的政治事业单位退出社会团体的说明,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的时间以出具退出说明书的时间为准。

9、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参加军队人员所在社会团体活动的,应当根据所在社会团体的书面通知,由本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报告批准。

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通常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通常不得参加其他社会团体活动 因确实需要职工参加,要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批准,并报军委政治事业部备案。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10、军队人员可以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吗?

回答:

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军队和机关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不得违反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的规定领取社会团体的报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助金。

1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它们的纪律要求?

回答:

(一)不得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指示的言论,不得散布或者附和错误的有政治问题的思想观点,不得擅自发表有关党、国家和军队重大方针政策的敏感消息。 (二)不得违反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参加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不得成立国家和军队确定禁止的社会团体,不得参加国家和军队确定禁止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 (三)讨论问题、发表文案、出版书籍等不得涉及军事秘密的涉及重要和敏感问题的言论、文案,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四)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军委十项规定精神,举办公款旅游、公款宴会,不得利用宝贵的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不得强制其他人员和单位入会,也不得缴纳、分担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部队保障办公室、车辆、资金等。 (五)退出各类推广资料、信息报道不得采用军队人员身份的社会团体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提出从各类推广资料中删除相关新闻。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是受到惩戒处分的军人,处分影响期在一年以下的,一年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处分影响期在一年以上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受到刑事处罚的军队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12、军队人员可以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职务吗?

回答:

军队人员不得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通常不得在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中兼任职务。

军队人员为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因工作人员特殊需要,经该社会团体高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批准参加该社会团体的机关批准,可以兼任该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职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 这个临时党组织被取消后,兼任的临时党组织职务将自行免除。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人员参加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时,组织相关人员所属、参加多个组织生活的基本上以参加军队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为主,必要时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13、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是如何规范的?

回答:

军队人员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适用《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张口处理。 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的人数,由参加社会团体不计其数的人民团体兼任职务数,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数。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主管的社会团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14、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如何规范的?

回答:

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兼任负责人,参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与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合作处理。

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只作为会员参加的,兼任军队人员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批准的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全国性代表大会的,由军事委员会政治事业部批准。

军队人员参加免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在免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免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代表大会,并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批准。

15、军队人员能得到社会团体表彰吗?

回答:

军队人员除本人本职工作成果外,通常不得接受社会团体的表彰。 军队接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表彰项目,应当属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评价标准表彰保存项目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科学技术表彰项目。 需要在全军选拔保荐人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评选表彰的,由与该社会团体业务密切相关的军委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并报所在军委机关部门批准。 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遴选本单位推荐对象时,由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办理,并报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批准。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军队人员大体上不得接受国外非政府组织、地方性社会团体的表彰。 因工作人员特殊需要,受到国外非政府组织表彰的,受到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社会团体表彰的,由所在大单位、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批准。

已经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可以在该社会团体内参加以机构和职工为对象的内部审评。 参加内部考核获奖后,军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党组织报告。

16、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吗?

回答:

军队人员因工作人员特殊需要应同时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参加国外非政府组织确有需要参加的,按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 、驻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军队人员和驻海外的军队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其他人员由军事委员会政治事业部批准。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未参加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军队人员,因工作人员特殊需要,同时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参加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程序进行。 其中,驻香港、澳门部队第一领导由中央军委批准,其他军队人员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批准。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17、军队人员参加非社会团体性质学术组织,必须如何报批?

回答:

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是两个概念,交叉但也有区别,不能把参加学术组织简单地等同于参加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等规定,学术组织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在民政部门登记,属于学术类社会团体。 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组织。 军队人员参加学术类社会团体,参加必须执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的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组织,不属于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范畴,有关工作由各级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承担。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18、军队免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如何规范的?

回答:

军队免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满平时工作最高年限或者达到平时奉职现役最高年龄的,按照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况免职的,按照军队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19、被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是否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由军队负责批准?

回答:

被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军队不再负责批准。 移交政府部署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的管理和批准,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和等级离退休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无军籍离退休职工干部按照安置地事业单位和等级离退休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军队退役人员不得以军人身份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20问”

20、如何查询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团体名单、社会团体管理政策法规?

回答:

推进全国社会组织基本新闻互联互通、共享共享,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建设开通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电脑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搜索进入这个平台,手机用户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的动态政务微信进入这个平台,查阅全国社会组织的新闻、政策法规、工作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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