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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我院判决中国生物多样化保护与绿色快速发展基金会、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审查浙江富邦集团有限企业、浙江富邦皮革有限企业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维持嘉兴市中院原审判决,两被告支付环境修复相关费用2998万余元,涉及 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9万余元,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且中国生物多样化保护和绿色快速发展基金会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余元,杭州市生态协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社会组织在浙打赢环境公益诉讼,公司被判支付环境修复等费用”

据浙江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长、二审审判长陈建勋介绍,这是自年《民事诉讼法》制定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浙江法院起草受理的第一起社会组织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浙江海宁市上林制革厂是村集体公司,生产中排放废水,解决废水产生的污泥等污染物。 1991年,该厂向海宁周王庙镇上林村租用30亩集体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填埋。 1993年,上林制革厂与香港富春企业共同成立富邦皮革企业,继续利用上述土地填埋制革污泥,填埋行为至1997年结束。 1996年,整个上林制革厂改组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富邦集团企业。 1996年12月,上林制革厂注销工商登记,并在注销登记书上注明相关债权债务等内容后转移到新成立的富邦集团企业。

“社会组织在浙打赢环境公益诉讼,公司被判支付环境修复等费用”

年10月,中国生物多样化保护和绿色快速发展基金向嘉兴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富邦集团企业停止侵害,即无害化解决上林村非法填埋的污泥,停止对生态环境的持续污染危害。 恢复、消除原状态的危险,即通过填埋污泥对周边污染土壤进行生态修复,消除污染地下水的重大危险的富邦皮革企业,请对上述指控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组织在浙打赢环境公益诉讼,公司被判支付环境修复等费用”

随后,杭州市生态协会申请参加一审诉讼,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富邦集团企业、富邦皮革企业赔偿生态环境从受损到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一审中,经提请浙江大学调查检验,上林制革厂、富邦皮革企业的工业固废填埋行为已造成三处填埋场土壤严重重金属污染,且污染逐渐扩大,可能危害公共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浙江大学颁发了《三处制革污泥堆场修复与风险管理实施方案》、《补充证明》,对土壤修复提出了公园绿地情景下的污染管理方案,即场地内污染土壤采用挡墙技术控制扩散,土壤表面绿色景观 对现场地下水污染采用自然衰减技术进行修复。

“社会组织在浙打赢环境公益诉讼,公司被判支付环境修复等费用”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上林制革厂、富邦皮革企业1991年~1997年填埋制革污泥的行为,有严重重金属污染3处填埋场土壤、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富邦集团企业作为原上林制革厂改革后继续存在的法人主体,应当承担原上林制革厂的环境侵权责任。 上林制革所、富邦皮革企业实施污泥填埋主体和填埋行为具有相关性和延续性,因此对采用涉案三处土地填埋制革污泥有共同认识,中国生物多样化保护和绿色快速发展基金会、杭州市生态协会应支持两者关于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社会组织在浙打赢环境公益诉讼,公司被判支付环境修复等费用”

据了解,经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委托合格第三方对与事件相关的三个填埋场按照浙江大学建议的管理方案进行工程建设,修复工程已完成施工,等待竣工验收,交付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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