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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肖某与家政企业、月嫂方某签订《月嫂服务合同》,签约人某在“乙”上签名,并加盖家政企业公章。 根据合同规定,月嫂的服务期限为同年5月31日至6月25日,共26天,薪金为5800元。 当天,甲方向家政企业预付工资5800元。

“月嫂护婴不周 家政企业担责吗”

6月10日上午8时,方某发现婴儿洗澡时出现红屁股现象,但方某未严格按照规定解决这一现象,未及时告知肖某。 然后,方某也被称为母亲急症,向肖某提出离职,并于当天回家。

直到那天晚上10点,肖先生发现了婴儿红屁股的现象。 6月12日起肖先生先后在妇幼保健院和儿童医院进行婴儿诊治,最终诊治结果为化脓性脑膜炎、败血症等,前后诊治各费用共计5万余元。 肖某向法院要求赔偿,但家政企业认为没有与方某签订雇佣招募合同,也没有经济雇佣关系,而且婴儿治疗费用发生在月嫂合同解除之后。 这是因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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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方某作为具有专业护理技能的月嫂,被分配到家政企业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婴儿提供良好的月嫂服务。 在履行合同期间,方某要好好照顾婴儿,但方某在婴儿出现红屁股现象后,至肖某离家时,未按规定解决,未及时通知肖某。 延误婴儿诊疗,恶化婴儿病情,本身有过错,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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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月嫂服务合同中签订的甲乙双方为肖某和方某,但从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来看,合同中没有以家政企业为中介介绍人的复印件约定,家政企业作为服务机构盖章。 方作为企业的派遣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过错,造成肖某的损失,家政企业应对外负责。 因为该法院的判决依法由家政企业和一方婴儿的诊疗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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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选择家政服务,一定要增强合同意识,对服务主体、复印件、报酬、期限、责任承担方法等复印件作出确定约定。 对家政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以及家政服务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是否参加过岗前培训、岗前身体状况等,也要注意,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合理处理矛盾。 家政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尽合理的观察义务,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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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獕整理)

人民日报( 2019年02月21日版19 )

标题:“月嫂护婴不周 家政企业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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